行政法院:“要求接受招待的金监院职员免职正当…也不存在再审事由”
金监院职员A某收受金融公司价值67万韩元招待被处分
行政法院:“严重有损金监院存在宗旨之虞…处分裁量适当”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金融监督院在对金融公司进行检查期间,向接受检查的公司要求招待并收受款待的职员作出解雇通知、且不受理其内部再审申请的处分是正当的。
据法律界2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1部(金俊英首席法官)在金融监督院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的“取消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诉讼中,于今年2月判决原告胜诉。
2022年12月,金融监督院职员A某因向其实施现场检查的一家保险代理店职员要求晚餐及酒水招待,并收受价值67万韩元的款待,于2023年4月被通知免职。此后,A某申请内部再审,但金融监督院于2023年6月表示,并未出现足以影响内部审议决定的新证据,且难以认为在适用相关规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因而未予受理其再审申请。
随后,A某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地方劳委称,“未经过纪律再审程序这一点存在重大瑕疵”,裁定金融监督院的免职处分属于不当解雇。金融监督院对该裁定不服,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但中央劳委同样于2024年1月认定属于不当解雇,驳回了金融监督院的再审申请。
金融监督院随后以中央劳委再审裁决违法为由,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金融监督院主张,A某的再审申请并不具备人事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再审事由,因此召开纪律委员会并非必经程序,对其不予许可是合法的。
行政法院表示,“难以认为A某具有金融监督院人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再审事由”,采纳了金融监督院的主张。合议庭指出:“A某在提出再审申请时所主张的内容,仅是认为已经作为处分基础的事实关系不当,或者认为处分量刑不当而已,且A某在本案提出再审申请时,也从未提交过可能影响关于处分的审议决定的新证据。”
合议庭接着认为:“A某已经出席金融监督院纪律委员会作出陈述,并提交了必要资料,行使了其防御权”,“在不存在再审事由的情况下,未经过单独的再审纪律委员会程序,难以认为对A某行使防御权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关于A某从金融公司收受款待一事,法院认为处分的量级适当。合议庭判断称:“该行为有可能对金融监督院的道德性、廉洁性及其存在目的造成显著损害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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