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地方法院:“对监理人的处分正当”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对未按照建筑物拆除计划书擅自变更作业顺序的现场监理人作出的业务停业处分是正当的。


16日据法律界消息,光州地方法院第1行政部(审判长 Kim Jeongjung)在建筑师A某针对光州市提起的“撤销建筑师业务停业处分请求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光州地方法院。宋宝贤 记者

光州地方法院。宋宝贤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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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2023年5月,在当地一处拆除工程现场承担监理工作时,未遵循拆除计划书记载的顺序,而是优先拆除靠道路一侧中央部位的结构体。根据计划书,优先拆除对象应为靠道路一侧右侧的楼梯间。对此,光州市以违反《建筑师法》及《建筑物管理法》为由,对A某作出停业1个月的处分。


A某主张称:“拆除计划书本身存在问题,若按计划施工,反而会大大增加坍塌事故风险”,“只是以更安全的方式作业,并未违反作为监理人的义务”。


但合议庭未予采纳。合议庭认为:“根据《建筑物管理法》,如有必要变更拆除作业顺序,应当经过许可权人的变更许可或申报程序”,“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


合议庭还补充称:“拆除监理人有义务确认作业是否按照计划书进行,如有不可避免的情况,应先中断作业,再通过合法程序变更顺序”,“原告的违法程度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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