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发布“激活银行业务委托方案”
今后,民众可以在邮局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商业银行账户,并办理活期、定期存款业务。进一步来看,还可以在邮局办理商业银行贷款。
为应对人口流失地区等地方网点撤出、非面对面业务强化导致金融可得性下降的担忧,金融委员会决定引入“银行代理业务”制度。
金融委员会27日上午发布《银行业务委托活性化方案》时作出上述表示。金融委员会称,将通过修改《银行法》来实施对银行业务本质性业务的代理,在法律修订完成前,对于目前由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的咨询、申请书受理等基本面对面业务,将通过指定为创新金融服务的方式,最快在年内开展试点运营。
银行代理业务将综合考虑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风险等因素,实行许可制。拟允许的经营主体为银行、银行为最大股东的法人、相互储蓄银行、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是否允许经营非金融业务的便利店等一般法人从事银行代理业务,将在有需要时另行研究。不过,无法开展面对面业务的互联网专业银行不得从事银行代理业务。
银行代理业务的范围将分阶段扩大。第一阶段先允许办理活期、定期存款及结算性交易相关的合同签订与解除业务,包括为办理存款和贷款等产品加入而进行的咨询和资料收集、根据存款情况开具余额证明、查询余额等业务。
例如,如果新韩银行开设“银行代理业务”网点,客户就可以在该网点办理韩亚银行或KB国民银行的金融产品。也可以在邮局或第二金融圈机构办理第一金融圈产品的开立与解约。
银行的本质性核心业务不得委托。目前《银行法》虽通过“代理点”对银行代理业务有所规定,但由于缺乏准入监管等详细内容,难以认为已实际允许银行代理业务。
待《银行法》修正案拟定并完成立法程序后,预计银行代理业务网点也可以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等信贷业务。邮局此前已在全国约2500家营业网点受托办理银行的存取款业务,因此当局方针是允许其办理贷款业务。
银行代理业务经营者将按照“同类行为-同等监管”原则,接受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下的金融产品销售代理、中介机构相同水平的规制。若银行代理业务经营者在办理银行业务时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由银行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业务经营者适用银行内部控制规定,由银行自行进行监督,一旦发生金融事故,将接受金融监督院的检查。
金融委员会计划在第二季度与银行及有意参与的经营者协商业务模式等事宜,并于今年7月依据《金融创新法》将银行代理业务指定为创新金融服务。金融委员会表示,《银行法》修正案最迟将于9月前拟定完成。预计最快在年底将出现首家银行代理业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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