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兼职讲师的工作时间不只在教室里”
任教18年的高校兼职讲师部分胜诉退休金案
光州地方法院:“将授课外工作计入劳动时间”
授课外工作也被认定为劳动时间
高校兼职讲师劳动权争议凸显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高校兼职讲师的工作时间应按授课时数的3倍计算。这意味着备课和教务行政等附带工作也应计入工作时间。
光州地方法院民事第1单独合议庭首席法官 Chae Seungwon 在前大学兼职讲师A某起诉国家要求支付工资一案中作出部分胜诉判决,并于20日表示,“国家应向A某支付4,500万韩元”。
A某自2002年至2020年在全南大学担任专职兼职讲师,随后提起民事诉讼,称其未能正当领取退休金、带薪年休假补贴、带薪周休补贴等。对此,国家方面反诉称,“A某属于超短期计时劳动者,不属于退休金支付对象”,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部分退休金。
争议焦点在于A某是否属于“4周内平均约定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超短期劳动者。A某每学期每周承担3至12小时的授课工作。
合议庭认为,“在备课和教务行政等工作上也要耗费相当时间”,并判断“在认定兼职讲师的工作时间时,应将授课以外的工作一并考虑,按每周授课时数的3倍予以认定”。同时解释称,“认为高校方面与兼职讲师之间就将授课以外的工作计入约定工作时间达成了默示合意,是更为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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