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使用批准未通过的建筑竟获“60亿贷款”?
光州·全南5家新村金库跨区联合放贷
抵押建筑设立根抵押、占用他人土地引发争议
数十亿损失和背信嫌疑却无人被追责
中央会称“法律应对无实际收益…将自行解决”
在全南灵光信用合作社理事长选举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良贷款疑惑,正呈现出向光州·全南地区其他信用合作社扩散的态势。结合贷款时间点和背景来看,疑点重重,处处令人难以信服。
本应查明问题根源和各类疑点的“兄长”机构——韩国信用合作社中央会,却始终采取消极应对,被指是在自招新的争议。
综合13日《亚洲经济》的采访内容,以光州月山信用合作社为主办机构,光州东光州信用合作社、东明信用合作社、全南灵光信用合作社、盐山信用合作社、忠南天安金川信用合作社等6家信用合作社,于2018年10月前后,围绕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城井洞318号外16宗地(当时包括未竣工建筑物,评估价约78.6亿韩元)共同发放了总额约59.07亿韩元的联合贷款。
具体来看,光州月山信用合作社出资12.47亿韩元,东光州信用合作社14.2亿韩元,东明信用合作社8亿韩元,灵光信用合作社20亿韩元,盐山信用合作社3.4亿韩元,天安金川信用合作社1亿韩元。
问题在于,尽管执行了接近60亿韩元的大额贷款,相关信用合作社却被指无视相关规章与原则。经确认,贷款发放时,与土地一并作为主要抵押物之一的福利事业(疗养医院)用建筑,甚至尚未取得使用批准。
尤其是该建筑被指侵占他人所有土地边界,曾被法院下达拆除命令等,相关纷争不断。有消息称,随着开发商(实施公司)与施工方之间围绕建筑费用的矛盾激化,甚至还设定了留置权。
虽然在贷款全部发放之后,其中部分事项(使用批准许可)得到整理,但最终开发项目流产,发放贷款的各信用合作社不得不承担巨额损失。
各信用合作社匆忙推进对土地和建筑物的拍卖,但结果显示,每家信用合作社均出现了高达约80%的损失(根据共同分配比例,损失比例相同)。这是以不确定标的物作为抵押发放贷款所导致的结果,也因此出现了“从贷款启动阶段就已经错了”的不满之声。
通常情况下,信用合作社在贷款执行前,会先对标的物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判断效用价值),同时核查建筑结构、当前使用与管理及用途、债务人信用信息、贷款现状等项目,并综合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逾期、收入水平和偿还能力等。
但据悉,当时这些信用合作社在相当部分程序上要么遗漏,要么只是走形式。有消息称,部分信用合作社内部曾因担忧形成不良贷款而出现反对意见,但在理事长及专务等决策者的强压之下,贷款被强行推进。
更有甚者,项目所在地管辖内的天安金川信用合作社仅出资1亿韩元,并在贷款执行一年多后就收回了这笔资金。据悉,信用合作社原则上禁止向非管辖区域发放贷款。
例外情况下,如将项目所在地的管辖信用合作社纳入联合贷款,则可进行共同贷款,但像本案这样在一年多时间内就进入回收程序,被认为极为罕见。也因此,有舆论质疑这是为了形式上凑齐“联合贷款”结构,而在信用合作社之间进行的“暗箱勾连式贷款”。
据悉,此次事件是在2023年前后,因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等问题上升为全国性议题后,主管部门行政安全部开展调查过程中被曝光的。
根据行政安全部提出的“需要进行细致调查”的要求,信用合作社中央会(下称中央会)随即启动内部审计,并确认了该笔贷款存在严重瑕疵。此后,中央会向相关信用合作社下发了要求整改内容的综合审计结果报告书。
据确认,报告中包含要求制定损失金额追偿方案、对不良贷款执行责任人启动法律程序等内容。但中央会对责任的追究也仅止于此。数年过去至今,中央会事实上并未核查和验证5家信用合作社目前如何解决问题、损失是否得到弥补等具体事项。
就连可以确认不良贷款合法性的警方等侦查机关的移交请求也未进行。在中央会迟疑不决之际,当时作为主办信用合作社的月山信用合作社中主导贷款的A专务,因另一笔非法贷款案件受到法律制裁后离开了信用合作社;另有一名信用合作社相关人士则据悉在数年前因类似原因选择了极端方式。其余信用合作社中,当时负责贷款业务的员工目前仍在任职。
相对而言,全南灵光信用合作社现任理事长已就批准该笔贷款的某名员工,以背信等嫌疑向警方提起控告,但其余信用合作社则选择默许。由于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正被完全转嫁给相关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去年,光州月山信用合作社在经营实态评价中被下达“要求改善经营”的意见,正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
在资本适当性项目中,若净资本比率低于4%,或资本适当性、资产健全性被评为4级以下,以及发生巨额金融事故或不良债权等情况,均属于经营改善建议对象。
就此,信用合作社中央会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核实事实情况,相关信用合作社无视规定发放贷款的情况似乎属实”,但同时称:“中央会判断,对此次问题进行介入并无太大实质利益,认为由各信用合作社自行解决才是合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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