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触及包括股价稀释在内的7项理由之一即被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被选为“重点审查增发”时将比照IPO审查程序进行当面协商

今后,对于可能损害股东权益的增发,将被选定为“重点审查”对象,每周进行一次当面协商等措施,从而强化审查。金融监督院表示,预计通过此举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若担忧增资损害股东权益,将通过当面协商等方式强化审查”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监督院27日就企业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募股,IPO)及增发承销业务,与证券公司召开座谈会,并公开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增发证券申报书审查方向。


座谈会由负责信息披露调查的副院长助理 Lee Seungwoo、公示审查局局长以及16家证券公司共同出席,围绕增发信息披露审查方向、IPO制度完善、不公正交易案例及承销业务检查方向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金融监督院表示,今后对于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忧虑的增发,将通过审查案例,整顿审查程序及标准并予以公开,使证券申报书能够成为与股东进行正式沟通的渠道。


同时,如符合股票价值被摊薄、一般股东权益受损忧虑、主承销商怠于履行义务等7项事由之一,将被选定为“重点审查增发”。其中也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CB)等与股票相关的债券发行。


具体包括:△增发比例 △折扣率 △新业务投资等 △发生经营权纠纷 △边缘企业等 △对IPO业绩的过度预测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不充分等。


一旦被选定为重点审查增发,将比照现行IPO审查程序,在提交后一周内实施集中审查,并至少进行一次当面协商。


同时,将为重点审查增发制定共通审查项目以及按重点审查指定事由区分的审查项目,重点审查增发的必要性、决策过程、董事会讨论内容、与股东的沟通计划等记载事项。


“若担忧增资损害股东权益,将通过当面协商等方式强化审查” View original image

副院长助理 Lee Seungwoo 表示:“通过对重点审查增发类型进行透明、迅速的审查,将提升公司的可预见性”,“在强化投资者保护的同时,也有望提升主承销商的责任意识”。


此外,根据去年IPO承销业务改善方案,主承销商必须制定内部控制标准、公开发行价格测算内部规定等。为此,金融监督院开展了实态检查,并通过实务人员会议听取了业界的困难和意见。结果显示,主承销商整体上已配备相关内部规章,但在部分缺乏具体性的方面仍有必要进行补充。


今后,金融监督院将通过监测和积极支持,推动与IPO相关的制度改善事项尽快在业界落地。对于制度改善效果的评估以及实态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也将持续进行完善。


同时,在受理证券申报书时,将确认其是否符合重点审查增发标准,如属重点审查对象,将围绕重点审查项目,严密审查公司是否充分记载了投资风险等事项。



副院长助理 Lee Seungwoo 表示:“要确保IPO制度改善事项能迅速在业界扎根,并在近期小股东高度关注的增发中,充分披露相关投资风险”,“金融监督院将在企业融资与投资者保护之间保持平衡,开展包括证券申报书在内的信息披露审查工作”。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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