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 Seokjin的Law&Biz]撼动加盟业的差额加盟金…必胜客三审命运如何
差额加盟金。围绕这一名称都显得陌生的费用所引发的诉讼,正在撼动整个特许经营行业。
事情的开端,是去年9月,必胜客加盟店主起诉总部要求返还差额加盟金一案的二审中,法院认定的返还不当得利金额远高于一审。
此后,从去年12月到今年2月初,Lotte Super·Lotte Fresh、BHC、Baskin Robbins、校村炸鸡、Puradak炸鸡等5家企业的1000多名加盟店主先后对总部提起诉讼。同时,还检测到针对Goobne炸鸡、Cheogajip酱料炸鸡、BBQ、Zikoba炸鸡、多米诺披萨、Papa John’s、Doojjim等多家其他特许经营企业的集体诉讼动向。
什么是差额加盟金
差额加盟金,是指加盟总部向加盟店主供应各类物品并收取对价时,从其中扣除适当批发价后剩余的差额,即流通利润。例如,总部以500万韩元购入制作食物所需的食材或餐具等,再以700万韩元价格供应给加盟店主,那么其中200万韩元差额就属于差额加盟金。
《关于特许经营交易公平化的法律》(特许经营法)施行令在附表1中,将差额加盟金定义为:“加盟店经营者在经营相关特许事业的过程中,就加盟总部强制或劝导其与加盟总部或加盟总部指定人进行交易而供应的品目,向加盟总部支付的对价中,超过适当批发价格的部分”。
为何会成为问题
差额加盟金问题之所以演变为诉讼,是由于施行令修订后,此前完全无法掌握总部所收取差额加盟金情况的加盟店主,得以了解总部一年间从加盟店收取的差额加盟金的大致金额,以及差额加盟金占销售额的比例。
根据法律,加盟总部必须将拟与其签订加盟合同的加盟意向人提供的《信息公开书》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登记。而信息公开书中记载的内容,除个人信息和营业秘密外须对外公开。
2018年4月,特许经营法施行令修订,将必须在信息公开书中记载的“加盟店经营者负担”事项中,纳入了有关差额加盟金的内容,具体包括:▲前一个营业年度每家加盟店平均支付的差额加盟金额度,以及▲前一个营业年度每家加盟店销售额中差额加盟金支付金额所占比例。
修订后的施行令自次年即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必胜客加盟总部在2020年登记的信息公开书,必胜客从加盟店平均收取的差额加盟金为:▲2019年2666万9000韩元(相当于每家加盟店平均销售额的3.78%)▲2020年2935万3000韩元(4.50%)▲2021年2368万韩元(4.73%)▲2022年2591万7000韩元(5.27%)。金额远超预期,且占销售额比例逐年上升。
一审法院的判断
在必胜客案件中,法院首先站在了加盟店主一方。必胜客加盟店主主张:“加盟总部依据加盟合同,按总收入的6%收取固定加盟费的同时,又以在所供应原材料成本上加一定差额利润的所谓差额加盟金形式进行收取,在法律或合同上均无依据,构成重复收取加盟金”,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总部方面则主张:“差额加盟金是法律认可形式的加盟金,因此不能认为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合议庭认为,“就差额加盟金形式收取加盟金的合意是否在法律上被认可,和双方是否就支付差额加盟金达成合意,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仅凭法律或施行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多种支付形式的加盟金这一事实,并不能当然视为收取此类加盟金的依据已经得到承认”。并明确表示,“为收取差额加盟金,必须存在合意”。
总部方面还以公平交易委员会曾认定未在加盟合同中记载差额加盟金相关内容的行为不构成违反特许经营法,未采取纠正措施或处以罚款,以及原告加盟店主中部分人以诈骗罪控告必胜客高管的案件中警方作出不送检决定等事实为依据,主张“加盟合同中没有记载差额加盟金的义务”。但合议庭反而将这些作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差额加盟金支付约定的佐证。
不过,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方面关于2016—2018年以及2021年差额加盟金部分的请求,理由是差额加盟金信息未予公开,难以掌握。
二审法院的判断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为收取差额加盟金必须存在合意,▲总部收取差额加盟金既无正当依据,也不存在相关合意。进一步地,二审合议庭判决总部对一审未予认可的2016—2018年差额加盟金也负有返还责任。
加盟店主在一审中,仅就其主张应返还差额加盟金金额的二分之一提起了请求。一审胜诉后,在二审中将请求范围扩大至剩余二分之一,并将差额加盟金返还期间延长至2022年。一审时不当得利返还额约为75亿4600万韩元,二审则增加至210亿韩元。
二审法院在测算未公开差额加盟金的2016—2018年差额加盟金时,采纳了原告方面的主张,即以2019—2020年间差额加盟金占销售额比例增长幅度最大、为19%为基准,每年按19%倒推递减的方式进行计算。
合议庭作出上述判断的理由包括:▲作为计算依据的信息(总部购买原辅材料的价格)和资料并不在原告手中;▲总部未遵从法院就此发出的文书提交命令(总部起初主张相关文书不属于提交义务范围,或因构成营业秘密无法提交,后在法院下达命令后又改称并不持有该文书,法院表示将积极将这种自相矛盾的应对反映在判断中);▲如果在相关期间未收取差额加盟金,似乎并不难加以证明,但总部却未作出此类主张;▲原告方主张的计算方式对原告极为不利,且并不显失合理,等等。
在二审中,总部方面主张:“已向加盟店主公示了原辅材料供应单价,店主在下单时也具体指定了物品、单价和数量,并开具了税务发票,因此应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了物品供应合同。”其意在于,关于包含在货款中的差额加盟金,也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意或加盟店主的追认。
但合议庭依据加盟合同中“合同条件仅在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情况下方可变更”的条款,驳回了上述主张。
合议庭还指出:“在商人之间的交易中,货款中包含流通利润且无需告知交易相对方,是因为交易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标的、交易对象和价格。与此不同的是,依据加盟合同,加盟店经营者必须由加盟总部指定来供应原辅材料,其对交易标的、对象和价格均无选择余地,与通常的物品交易截然不同。”
最后,合议庭也驳回了总部方面的主张,即“若必须返还包含在货款中的成本要素——差额加盟金,则会导致加盟店主在未支付与之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利用总部在供应原辅材料过程中投入的成本、时间和价值,这与不当得利制度的本质——公平与正义理念相悖”。
合议庭表示:“如有必要弥补所需成本,应通过签订反映该内容的加盟合同,或向加盟店经营者出示成本测算资料并取得其同意等方式,履行建立依据的程序。”
必胜客上诉审及后续诉讼展望
必胜客案件的上诉审已于去年11月29日分配至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大法官为Lee Heung-gu。由于本月11日已超过“免予审理驳回”(在原审不存在严重违法适用法律等法律规定的上诉事由时,依据《上诉审程序特例法》不经本案实体审理而驳回上诉的制度)期间,目前正在进行实体审理。
由于必胜客案件是加盟店主首次向总部提起差额加盟金返还请求的案件,特许经营行业高度关注大法院将作出何种结论。
大法院在必胜客案件中就事实关系所作判断,虽无法原封不动地适用于其他企业案件,但若就特许经营法及其施行令中有关差额加盟金的法律解释,或者就收取差额加盟金所需合意的必要性、举证责任等方面阐明法律原理,则可作为结构几乎相同的其他案件可直接适用的“指导性判决”。
尤其是,如果二审判决维持生效,多数在经营特许事业过程中收取差额加盟金的国内加盟总部将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正高度紧张地关注事态发展。
不过,被起诉的加盟总部则主张,其与包括流通利润在内、还包含多种其他费用的必胜客在差额加盟金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必胜客案件中的法院判断不能原样适用于其他加盟总部。
专家预测,从总部立场看,必须找到能够证明加盟店主通过加盟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公告等方式,已经知悉总部一直在收取差额加盟金存在的方法,才能进行有效抗辩。并预计借此次诉讼契机,今后将逐步朝着在加盟合同中明确记载差额加盟金相关内容的方向,改善既有惯例。
另一方面,二审败诉后,必胜客正在进行企业重整程序。参与诉讼的大部分加盟店主已被列入总部向法院提交的债权人名单,部分加盟店主则以个别形式申报了债权。尚未申报债权的加盟店主,最迟也必须在为掌握债权人同意率而设定的期日——关系人集会召开之前申报债权,方能作为重整债权人获得清偿。
法务法人YK vs 太平洋、Kim & Chang
针对加盟总部的差额加盟金诉讼,由法务法人YK(代表律师Kang Kyunghun·Kim Beomhan)反垄断团队主导。YK反垄断团队由出身于部장判事的代表律师Lee Inseok担任团队长,曾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任科长、后任检察官的律师Jin Hosik担任副团队长。此外,还有前大法院法官Kwon Soonil、税法专家代表律师Han Mansu,以及反垄断专业律师Hyun Minseok等成员。
在必胜客案件二审中取得良好结果的YK,正通过其官网筹备针对多家其他特许经营企业的集体诉讼,并招募以原告身份参与的加盟店主。
代理必胜客一方的法务法人太平洋(代表律师Lee Junki),在上诉审中一方面为扭转结果而强化既有论点,另一方面也在公开场合指出一、二审判决存在逻辑矛盾,展开舆论战。
25日,在韩国特许经营产业协会(会长Jung Hyunsik)以“现实化的差额加盟金事态,应如何应对?”为主题举行的紧急讨论会上,太平洋律师Byun Chaeyoung表示:“规定必须从2024年起在加盟合同中记载差额加盟金,因此得出只有将加盟金记载在加盟合同中才能收取的首尔高等法院判决,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她还指出:“差额加盟金被投入总部运营的物流系统、管理费用等各类成本中,却不考虑这些因素,而单纯视为总部的实质性利益,这同样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Kim & Chang法律事务所担任了BHC案件的代理人。2023年首次跻身十大律师事务所,并在去年按销售额标准成长为第七大律所的YK,正与国内最大型律所之间展开诉讼战。
“担忧行业连环倒闭” vs “问题在于既有惯例”
韩国特许经营产业协会于上月底向正在审理必胜客案件的上诉审合议庭提交了请愿书,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行业惯例和实际情况。
协会在请愿书中称:“韩国特许经营行业一直是在加盟店经营者明示或默示同意的前提下收取差额加盟金的,商人在流通过程中获取利润是商业交易的当然原则。如果突然将其视为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将严重破坏法律稳定性。”
协会还表示:“差额加盟金并非加盟总部的垄断利益,而是具有共同资金性质,被再投资于原辅材料加工与物流费用、加盟店支持费用、广告营销费用、配送费补贴等多个领域。如果大法院维持二审判决,整个行业将笼罩在陷入连环倒闭的恐惧之中。”
相反,加盟店主则认为,总部长期以来在没有任何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收取差额加盟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今只是拿回理应返还的款项。
在必胜客诉讼中代理加盟店主的YK律师Hyun Minseok表示:“在通过信息公开书公开具体差额加盟金额度之前,加盟店主完全无法知道总部加了多少利润,只能为了维持加盟合同,被迫按对方要求支付费用。迄今为止,总部就这样靠‘看不见的钱’大发其财,如今却以‘冤枉’、‘要倒闭了’等说法混淆问题本质。”
他指出:“从加盟店主立场看,无论加盟总部加100%的利润还是200%的利润,只能选择购买,或者解除合同。如此不公平的合同哪里说得过去?正因为如此,特许经营法施行令才引入差额加盟金概念,以保障合同自由。”
Hyun律师还表示:“加盟总部援引传统买卖法律原理,主张加利润理所当然。但若是一般买卖合同,加盟店主应当可以选择以批发价向第三方购买,或以零售价向加盟总部购买。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就利润另行达成合意。但加盟店主并无选择权,从根本上讲,特许经营并不是流通业。”
他接着说:“加盟店主的立场并不是要求总部不要收取差额加盟金,而是要求事先‘合意’。不要偷偷收取,而是要事先达成合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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