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期间在国内有住所
不适用于短期居住的外国人

首尔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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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次重申税法上的法律原则:自课税期间结束前10年起,在韩国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超过5年的情形,应当作为课税对象。


据法律界12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5部(审判长 Kim Sunyeol 部长法官)在 LG集团掌门人长女婿 Yoon Gwan、即 BlueRun Ventures (BRV) Korea 代表,针对江南税务所作出的123亿7000万韩元综合所得税处置提起的综合所得税课税处置取消诉讼中,于本月6日作出原告败诉判决。随着本次判决,有分析认为,Yoon 代表今后可能还需额外缴纳数百亿韩元以上的税款。

Yoon Gwan称“在韩停留未满183日…属非居住者”

本案争点在于,拥有美国国籍、通过开展各类投资业务取得约221亿韩元股息收入的 Yoon 代表,是否属于所得税法上的“韩国国内居住者”。根据所得税法第2条,国内居住者负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纳税义务。Yoon 代表一方主张,其在韩国停留时间每年不足183日,因此属于所得税法上的“非居住者”,无须缴纳该笔税款。被列为课税对象的股息中间所得,根据所得税法,对非居住者、根据韩美税收协定属于美国居住者或短期居住的外国人而言,属于“在国外发生的所得”,因此不应成为课税对象,其主张大致如此。

法院:“韩国是其利益关系中心地”

合议庭未采纳 Yoon 代表一方的主张。法院认定,Yoon 代表自2011年12月左右起至课税期间所涉的2020年为止,一直是在韩国国内设有住所的人,符合所得税法及韩美税收协定上的大韩民国“居住者”定义,且不属于短期居住的外国人。合议庭认为:“Yoon 代表在人身和经济方面与韩国联系更加紧密,韩国看上去是其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心地,因此认定其为大韩民国居住者是合理的。”合议庭还指出:“Yoon 代表主张,因其‘在国内有居所的期间’未满183日,应当将其作为非居住者的期间从所得税法第3条第1款所称的‘在国内有居所的期间’中排除,但即便以2016年为基准,自课税期间结束日之前10年起计算,‘在国内有住所的期间’合计已超过5年,因此不属于短期居住的外国人。”

6000亿韩元级别绩效报酬,存在追加课税可能

随着首尔行政法院将 Yoon 代表认定为所得税法上的“国内居住者”,舆论认为,今后 Yoon 代表可能还需额外缴纳数百亿至数千亿韩元规模的税款。


在江南税务所对2016年至2020年课征综合所得税之后,Yoon 代表仍通过对韩国国内企业投资获取了数千亿韩元的收益。仅在去年,他就据悉以2509亿韩元价格出售 EcoPro Materials 股份;收回 SSG.com 投资本金及利息收益共计5750亿韩元;并通过出售 Korea Zinc 股份回收投资资金,获得约314亿韩元收益。尤其是在 EcoPro Materials 投资方面,预计 Yoon 代表最终将获得的绩效报酬估计为6100亿韩元。Yoon 代表通过 BRV Lotus Fund 自2017年起持续投资 EcoPro Materials,截至近期累计投资金额约为926亿韩元。


检方近期以违反资本市场法嫌疑,对 Yoon 代表及其妻子、LG福利财团代表 Koo Yeonkyung 不予拘留起诉,并将二人视为“经济共同体”。鉴于此,有分析认为,法院关于 Yoon 代表在法律上属于国内居住者的判断,今后得到维持的可能性较大。



记者 Hong Yunji 《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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