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30日表示,对2023会计年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法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后,共发现15起违规行为,并已处以罚款。
具体来看,包括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5起、未报告运行情况及评价6起、未发表审阅意见4起。本次措施中,各公司被处以600万至1200万韩元罚款,代表理事及监事被处以300万至600万韩元罚款,外部审计人被处以600万至720万韩元罚款。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为编制并披露具有可靠性的财务报表而设计并运营会计信息管理体系的内部控制制度。考虑到过去5年平均违规件数为30件,本次违规数量已明显减少。
但金融监督院表示,由于财务状况恶化、失误等原因导致的违规案例仍在发生,敦促公司和外部审计人准确核实并遵守与该制度相关的各项义务。
首先,金融监督院强调,要细致确认非上市法人是否也属于必须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对象。对于股票上市公司,无论资产总额多少,都必须建立该制度;即使是非上市法人,如前一营业年度末资产总额在5000亿韩元以上,也属于适用对象。
但有必要注意例外情形。在非上市法人中,若属于以前一营业年度末为基准需提交事业报告的法人、隶属于信息披露对象企业集团的国内公司、金融公司等,只要资产总额在1000亿韩元以上,同样适用该制度。
同时,金融监督院还强调,即便企业申请重整程序,在程序开始之前的会计年度,仍负有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义务。各企业的代表理事应指定内部会计管理负责人等,充分配备相关人力。代表理事须向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报告运行情况,监事则须向董事会报告运行情况评价。
此外,外部审计人也必须准确把握目标公司是否负有建立该制度的义务,并就此发表意见。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2024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后检查相关法规的遵守情况,必要时提示注意事项,并通过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检查和审查,引导该制度得到有效运行和巩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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