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Law]对“违法收集证据”的审查标准日益严格
近期在多起审判中,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因被认定为违法取得而接连被排除。尤其是在手机逐渐成为核心证据的背景下,有评价认为,法院再次明确了针对违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下称“违收证”)的法律原理。
“未依照合法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载于刑事诉讼法第308条之2的违收证,是防止侦查机关违法实施搜查扣押的核心原则。该原则自2007年6月被明文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法院一直以此制约侦查机关不加选择的搜查扣押行为。特别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电子信息搜查扣押日益增多,法院据此形成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体系。
本月8日,因违反政党法和政治资金法以及涉嫌受贿等罪名被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当庭收监的松永吉“松树党”代表,在与“共同民主党全党大会现金信封”事件相关的部分指控中被判无罪,也正是缘于违收证原则。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21部(审判长 Heo Gyeongmu 高级法官)就因介绍受贿案件接受调查的前共同民主党事务副总长 Lee Jeonggeun 的手机中提取的通话录音指出,“与介绍受贿案件无关的证据系违法收集”,“即便存在查明实体真相的需要,为抑制侦查机关的违法搜查扣押并防止再次发生,不得不排除其证据能力”。
对提交的“任意性”作出严格判断
合议庭尤其对在羁押状态下作出的“任意提交”是否真实自愿进行了严格审查。Lee 自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反复就手机去向撒谎,随后才迟延提交。其当时的心理状态,他陈述称:“对在羁押中接受调查的现实感到非常恐惧,认为只要配合检方就能摆脱这种处境。”合议庭据此承认,检方的侦查环境有可能对其形成压力。此外,Lee 在2022年10月7日晚10时结束嫌疑人讯问视频录制后,仍坚持此前“已销毁手机”的主张,却在约30分钟后突然改变立场,合议庭指出,这一经过并不清楚。
合议庭还认为,Lee 在并未明确知晓手机内信息范围的情况下即作出提交。他一贯证言称,“在对通过自动录音装置录制的文件并不清楚的状态下提交了手机”,而且实际提取的电子信息多达数十万条,难以认定其是在明确知晓提交范围的前提下,表达了关于提交范围的意思。
合议庭表示:“检察官虽称在笔录中多次记载了就任意提交范围进行确认的问答,但仅是作了抽象、笼统的提问并得到简单回答,仅凭此类问答,不能代替搜查扣押令。”合议庭还指出,“有争议的通话录音文件也是会导致 Lee 作为现金信封共犯被处罚的证据,在其根本不清楚自己在提交什么的情况下,认为其表示愿意将包括使自己受罚的有罪证据在内的一切证据全部提交给侦查机关,缺乏可以支持的资料。”
与此相反,宣判后检方主张称:“Lee 在侦查过程中,在辩护人协助下,自行表示愿意任意提交手机,并且在侦查及法庭上多次明确表示了任意提交的意思及范围。”检方并称:“在同一争点被提出的相关案件审理中,法院一再作出手机系任意提交的判断,部分共犯案件中甚至在以手机的合法性为前提的情况下,已作出最高法院终审判决。”
“违收证”逐渐凸显为重要争点
“违收证”不仅在松永吉案件,在多起重大案件中也成为争议焦点。围绕三星BioLogics上市过程中涉嫌指示销毁证据而被起诉的前代表 Kim Taehan,2024年2月在一审中被判无罪。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认为,从相关服务器中复制的证据未经过正当程序,因此不具备证据能力。
2024年4月,最高法院认定,侦查机关在对手机实施搜查扣押过程中,将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保存在大检察厅服务器中,并在未取得令状的情况下用于别案侦查的行为,属于违法收集证据。在一名检察调查书记官的案件中,侦查机关从与另一案件相关的手机中发现录音文件后,在未取得令状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搜索、复制、打印并作为证据使用。最高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令状主义和正当程序原则,否定了相关证据以及由此收集的第二次性证据的证据能力。
在国军机务司令部未销毁而是保管过去搜查扣押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启动别案内查的案例中,最高法院于2023年6月曾判示称:“侦查机关在完成扣押后,应当删除、销毁与犯罪嫌疑事实无关的电子信息”,并指出,违反该义务收集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法律界认为,鉴于法院接连作出重申“违收证”法律原理的判决,有意见指出,侦查机关也有必要改变侦查方式。
Sungkyunkwan 大学法学院教授 Noh Suhwan 强调:“在手机搜查扣押中,关键争点在于所发现的证据必须是‘偶然发现的证据’。如果不是偶然发现的证据,即使取得了令状,也可能成为违法证据。侦查机关应当顺应日益强化的法律趋势改变侦查方式,并就遵守正当程序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Lee Sangcheol 表示:“不能以查明实体真相之名损害程序正义。今后正当程序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通过‘违收证’原则对侦查机关的任意性侦查进行制约和控制,是司法部门的职责所在,侦查机关也有必要认真思考今后应当如何改变侦查方式。”
安在明 《法律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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