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认定,向已完成负责作业的固定期限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不构成不当解雇。


首尔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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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3部(审判长法官 Choi Sujin)在3名与设备施工企业A公司签订合同并从事工作的管道工,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提起的不当解雇救济复审裁决取消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3名管道工自2022年1月起,与A公司按月签订劳动合同,在京畿道城南市一处公寓设备施工现场工作。同年11月,他们与A公司签订了将工种标明为“地下停车场”、合同期限为11月1日至30日的劳动合同,但此后A公司于11月3日口头通知劳动合同终止。


对此,管道工们以A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雇他们为由申请救济,但因在地方劳动委员会和中央劳动委员会均被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他们主张,尽管地下停车场施工尚未结束,A公司却单方面解雇了他们。此外,他们还表示,“预计该工种要收尾至少需要9个月以上的作业”,因此在工种结束之前,应当承认其对合同续签的合理期待权。


然而,法院未采纳原告方的主张。合议庭指出,根据A公司的施工计划书,地下停车场工程预定于2022年11月前完工,以及负责管理这3名工人在现场的组长曾于2022年9月初和10月末告知工作即将结束等事实,认定地下停车场工种团队的作业事实上已经完成。



此外,对于原告方以“预计至少需要9个月以上的作业”为前提,主张在工种结束时点之前应当承认续签期待权的意见,法院也以“并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为由予以否定。合议庭以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有“即使劳动合同得到续签,如所属团队单位的工程·工种结束,则不论劳动合同期间为何,当日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日”等内容为依据,认为不能认定其享有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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