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缺乏明确规定

韩国总统尹锡悦一方就以内乱首要分子(首领)及滥用职权嫌疑签发的逮捕·搜查令,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起异议申请。


2日,尹总统的辩护人Yoon Gapgeun律师表示:“2024年12月31日签发的逮捕及搜查令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无法执行”,并称已向首尔西部地方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


尹总统一方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准抗告的规定为依据,对令状执行问题提出异议。准抗告是指就检察官的拘禁、扣押处分等,向管辖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的程序。在不存在可对逮捕令签发提起抗告的单独制度的情况下,看来是利用了这一程序。


辩护团主张,逮捕·搜查令的签发过程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限。


尹总统法律代理人团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1条,总统职务及身体相关的场所和物品属于军事机密和职务机密,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扣押搜查,如有损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况,可以拒绝同意。”同时还主张:“法院在签发令状时擅自排除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违法行为,该令状无效。”


但由于异议申请本身并非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程序,其法律妥当性预计将引发争议。


总统 Yoon Suk Yeol

总统 Yoon Suk Ye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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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极有可能由签发该令状的首尔西部地方法院令状专属负责法官Lee Sunhyeong部长法官直接审查这份异议申请。这是因为,从程序特性上看,并非由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的上级法院——高等法院,或其他法官、合议庭来审理,而是由最初签发令状的法官再次作出判断。


依照现行法律,异议申请并非向上级法院提出的不服申请,而是在同一审级内对裁判提出不服的方式。民事案件中,异议申请程序已有制度化规定,但在刑事案件中,异议申请程序并未得到明文规定。在韩国,针对令状,若被驳回,则通过重新申请的方式处理;若被签发,则通过适否审查程序再次请求作出判断。


此前,高位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简称“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在尹总统三次拒绝出席要求后,向法院申请了逮捕·搜查令。2024年12月31日,首尔西部地方法院Lee Sunhyeong部长法官以内乱首要分子嫌疑为主要罪名签发了该令状。



对此,尹总统一方以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并不具有内乱罪侦查权为由,主张令状签发侵害了总统权限,已向宪法法院申请权限争议审判,并同时申请了效力停止的临时处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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