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判断认为,将里程积分的有效期规定为10年的现行航空公司约款是正当的。
据法律界29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Kim Sanghwan)近日在消费者团体“消费者主权市民会议”(下称“消费者主权”)针对大韩航空和韩亚航空提起的里程积分给付请求诉讼上诉审中,最终维持了一审、二审原告败诉的判决。
最高法院表示:“航空公司约款将有效期设定为相当于民事消灭时效的10年,而非商事时效”,并称“不能断言这使顾客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商法将适用于商行为的商事时效规定为5年,而有效期被设定为比这更长的10年,因此并非对顾客不利。信用卡或会员积分等通常也只设定为5年或更短的有效期。
此外,航空里程积分除可用于兑换奖励机票外,还可以小额用于附加服务、酒店、旅游产品等;并且,大多数采用有效期制度的外国航空公司,通常将有效期短期设定在4年以内。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最高法院解释称,很难认为10年有效期属于约款法上的“对顾客不当不利的条款”或“丧失公平性的条款”。
大韩航空和韩亚航空自2008年起对里程积分实行5年有效期制度,之后自2010年起将其延长为10年。对2008年之前累积的里程积分继续实行无限期有效,对2008年之后累积的里程积分则适用有效期制度。对此,“消费者主权”以2019年因有效期届满而灭失的里程积分构成“对财产权的侵害”为由,向上述航空公司提起给付请求诉讼。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