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on Taesam也被判无罪:被控违反戒严法罪名不成立
“戒严布告自始违宪无效”

因被全斗焕新军部以违反戒严法罪名判处有期徒刑的烈士全泰一之母、已故李素善女士以及其弟弟全泰三,时隔44年终于被确认无罪。


26日,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刑事第11部(审判长法官 Kang Minho)表示,在以违反戒严法罪名起诉李女士一案的再审中,已于本月6日宣告其无罪。这是自1981年7月13日李女士被判处10个月实刑以来,时隔44年首次改判。


因违反戒严法及违反《关于集会及示威的法律》(集示法)等罪名被起诉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烈士全泰一之弟弟全某等3人,也就违反戒严法的嫌疑被宣告无罪,就违反集示法的嫌疑则获免诉判决。合议庭指出,当时适用于他们的集示法条款已被删除,因而无法再予以处罚,遂在未作直接实质判断的情况下,以免诉方式终结诉讼。


尤其是,合议庭就适用于全某等人的特殊监禁及妨碍特殊公务执行罪名,判决“不得宣告刑罚”。此前全某等人曾获特别赦免。法院认为,原先宣告的刑罚效力已消失,因而作出上述判决。


合议庭就违反戒严法的嫌疑指出:“戒严布告在发布时既不具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要件,其内容也违反了令状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中关于明确性的原则”,“由于侵害了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等宪法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因此本案戒严布告在解除或失效之前,即已因违反维新宪法和旧戒严法而属违宪、违法并无效。”合议庭接着指出:“既然戒严布告自始即属违宪、无效,则以违反本案戒严布告第2项‘가’号为前提的对被告人的该部分公诉事实,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25条前段所规定的‘不构成犯罪之时’的情形。”


根据全斗焕新军部于1980年5月17日发布的《紧急戒严全国扩大布告令》第10号第2项‘가’号的内容,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和公共安宁秩序,所有政治活动一律中止,一切以政治为目的的室内外集会及示威一律禁止。不以政治活动为目的的室内外集会须进行申报。


李女士和全某等5人当时在全国联合劳动组合清溪服装支部(清溪服装工会)活动,被控于1981年1月6日未立即执行首尔市长的解散命令解散工会,而是在1月18日前后仍在工会办公室等处商讨对策。清溪服装工会是1970年11月13日,在目睹烈士全泰一之死的首尔东大门区女缝纫工人们与李女士聚集后成立的。


此外,全某等3人还被控于1981年1月30日16时30分许,在首尔江南区一处办公室,将韩国办事处处长、美国人A某强行带入处长室,并封锁办公室出入口及处长室门。另据指控,警方进入时,他们在地板上泼洒汽油进行威胁。他们向A某提出面谈要求,并意图通过静坐斗争实现工会恢复原状,但在其拒绝并欲离开办公室后,将其一直拘禁至次日凌晨5时左右。


当时检方依据《紧急戒严布告令》第10号认为,在紧急戒严状态下,一切以政治为目的的集会和示威均被禁止,不以政治目的为宗旨的集会等也必须向管辖戒严司令部申报,而被告人等明知这一点,却仍相互共谋实施相关行为。



另一方面,李女士曾于1980年在军事法庭因违反戒严法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时隔41年后的2021年12月21日,被宣告无罪。当时她因在高丽大学等地发表演讲,揭露劳动者悲惨生活并呼吁保障劳动权而被捕并移送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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