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在未获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委托的情况下,向收治精神障碍者入院的医院发出建议,要求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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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19日表示,已建议对在没有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委托的情况下,将精神障碍者实行行政收治入院的被申诉医院,针对其所属医务人员开展职务培训,并切实做好指导和监督。


申诉人今年1月22日向人权委提交申诉,称其居住公寓的管理所所长与作为被申诉人的精神医疗机构院长合谋,使其被不当实施行政入院。人权委认为,即便该案件因申诉人撤回而被驳回,但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等因素,仍有必要提出建议。


现行《精神健康福利法》明确规定,对疑似为精神障碍者的人,能够向精神医疗机构提出行政入院委托的主体,仅限于特别自治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等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然而,经对该案调查结果显示,行政入院是在没有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委托的情况下进行的。



人权委说明称:“为防止今后发生与本案类似的人权侵害,已向相关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建议开展职务培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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