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被驳回…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虽向父母寄送道歉信但未能达成和解
因不发零花钱而殴打父母并抢走10万韩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的20多岁男子提起上诉,但法院驳回了其上诉。
13日,大田高等法院第1刑事部(审判长法官 Park Jinwhan)在审理包括特殊抢劫罪在内的案件二审中,驳回了25岁A某提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A某因被控于去年12月在与父母同住的忠清南道牙山家中,用凶器威胁并殴打父亲,接着又殴打上前劝阻的母亲而被移送审判。当时A某向父母要求“给我10万韩元”,遭到拒绝。因被拒绝而大为恼火的他拿起厨房里的凶器威胁父母,抢走了10万韩元。A某将这样从父母那里夺来的钱花在了娱乐消费上。
据悉,A某过去也曾以“不给零花钱”为由,反复殴打并恐吓父母。但当时A某的父母向侦查机关表示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A某因此获得了从轻处理。
一审合议庭指出:“被告人此前也曾因不给零花钱为由,反复实施殴打和恐吓行为,但每次父母都向侦查机关表示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得到宽大处理。然而被告人非但没有反省,反而再次犯罪。”随后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难以认定其有悔改之意,不得不予以严厉惩处。”
在二审中,A某的辩护人以“初犯的A某存在愤怒调节障碍”为由请求从轻处罚,但合议庭的判断并未改变。在二审过程中,A某向父母寄送了反省并道歉的信件,但其父母最终仍未表示愿意和解。A某还曾向合议庭请求“为与父母达成和解,请宽裕地安排宣判日期”,在结案公判后到宣判日之间获准有两周时间,但结果依旧没有变化。
二审合议庭对A某斥责称:“你似乎需要进行精神方面的药物治疗,对父母这样做不对吧。”随后在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时表示:“在二审中并不存在足以改变量刑的特别情节变化,难以认为一审的判断超出了合理裁量范围,因此不予采纳A某关于量刑不当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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