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儿童骨折受伤…培训班院长获无罪判决
大法院:“难以认定违反业务上注意义务”
“教具高度适当,受伤风险并不普遍”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即便对8岁儿童在约30厘米高的教具上进行无任何安全装置的授课时发生坠落受伤,也不能以业务过失伤害罪处罚补习班院长。
6日,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为 Kim Sanghwan)撤销了此前认定补习班院长A某构成业务过失伤害罪的二审有罪判决,将案件发回全州地方法院合议部,指示其按照无罪的趣旨重新审理。
在全州经营跆拳道补习班的A某,2020年面向小学低年级学生开展了一项俗称“保持平衡”的课程,要求学生站在名为“圆塔”的椭圆形模型教具上练习保持平衡。该教具高度为31厘米,上端圆直径为12厘米,下端圆直径为21.5厘米。
在此过程中,8岁的受害儿童从圆塔上跌落,造成左肘骨折,需要约3个月的治疗。事后,检方以A某未充分说明防止事故的注意事项、未安装安全装置,违反注意义务为由,指控其构成业务过失伤害罪。
一审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A某存在过失或因果关系”,宣告无罪。但二审法院认为,“在该教具上进行保持平衡课程存在受伤风险”,“在学生坠落到地面时,未向其提供必要的要领或进行充分的说明、示范和练习”,据此认定A某存在过失,并判处其罚金150万韩元。
最高法院则与二审不同,认为难以评价A某违反了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最高法院指出:“在进行保持平衡训练的过程中,此前从未发生过骨折事故,而且圆塔的高度难以认为对接近8岁年龄段的儿童来说过高”,“难以认定在保持平衡训练中,一般性地存在发生坠落或骨折等重大伤害的风险。”
最高法院接着表示:“A某在经营跆拳道馆期间,持续针对小学低年级学生进行保持平衡训练,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热身运动和安全教育”,“仅凭圆塔可能倾倒或学生可能跌落到地面的这一情形,难以认为A某即刻产生了必须防止事故发生的具体且直接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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