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大法院全院合议庭:遗属年金在损害赔偿债权中从“先扣减后继承”改为“先继承后扣减”
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作出判决称,本可领取退职年金的人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职务上的工伤而死亡时,对于已经死亡的被继承人因无法在将来领取而丧失的退职年金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债权,首先应由继承人共同继承;此后,仅由领取遗属年金的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该损害赔偿债权部分,从中扣减其已领取的遗属年金。
该判决采取了所谓“继承后扣减”的方式,即在依照各自继承份额完成继承之后,为防止对同一损害进行重复填补,仅由另行领取年金等给付的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损害赔偿债权部分进行扣减。
此前,最高法院在1995年一宗涉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的案件中,为防止重复给付,曾采取“先扣减后继承”的方式,即认为根据《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法》所准用的《公务员年金法》,应当从全部相当于一失退职年金的损害赔偿债权中扣除遗属年金等,其余部分才作为共同继承的标的。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于今日改变了上述既有判例的立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