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密特权]③细化例外条款是关键…须在辩护权与检方侦查权之间取得平衡
设置例外性驳回理由防止妨碍司法
英美法系多国认可…韩企海外诉讼处于劣势
为“韩国型证据开示”先行引入ACP的意见出现
以引入律师·委托人保密权(ACP)为核心内容的《律师法》修正案,在第22届国会中继共同民主党议员 Lee Geontae 之后,同党议员 Kim Byungki、Seo Youngkyo 也先后提出。三项法案均写明:“对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秘密进行的意思交换内容等,不得要求公开、提交或阅览。”若该法案通过,将对检察机关及侦查机关强制搜查大型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队及律师办公室的惯例起到刹车作用。
关键在于例外条款。为防止律师事务所沦为隐匿犯罪的“秘密仓库”和“藏身处”,合理设定例外适用范围至关重要。由 Lee Geontae、Kim Byungki、Seo Youngkyo 三位议员提出的法案均将以下情形排除在保密权保护对象之外:▲委托人同意的情形;▲存在重大公益需要的情形;▲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形。此外,Seo 议员提出的法案中,将“委托人将法律服务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形”列为例外事由;Kim 议员提出的法案中,则追加了“律师与委托人构成共犯关系的情形”作为例外事由。此举旨在防止“律师保密特权”被滥用为妨碍查明实体真相的工具。
据法律界13日消息,围绕ACP法案,大韩律师协会(简称“变协”)为中心,对例外条款的讨论正在积极展开。变协副会长 Lee Taehan 称:“如果设置过多的例外规定,保密权的宗旨可能被削弱,因此有必要对例外不予保护的事由进行更为具体的讨论。”
律师业界认为,美国《律师执业模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中关于“可以公开委托人秘密的情形”的条款可供参考。该规则明确规定,仅在▲预防犯罪发生;▲遵从法院命令;▲发生委托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等条件下,方可限制保密权。还有观点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业务上秘密与扣押)和第149条(业务上秘密与证言拒绝),以及《律师法》第26条(保密义务)中,已经将“存在公益需要时”作为例外,因此担心保密权被滥用的忧虑相对较小。
首尔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Jung Junhyuk 表示:“在引入保密权的同时,如果以排除滥用可能性的内容来制定法案,就不会妨碍对实体真相的查明。”曾在首尔重整法院担任部长法官的律师 Jeon Daegyu 则指出:“在将律师积极助长犯罪的情形等设为例外的前提下,应将保密权设计为能够保障程序正义的制度性方案。”
英美法系大多承认……韩国企业海外诉讼时处于不利地位
也有观点认为,由于海外多数主要国家已引入ACP,国内尽快引入势在必行。ACP虽源于英美法,但除韩国外,多数国家均通过法律加以规定。美国通过《联邦证据规则》和《统一证据法》,以及各州法律保障ACP。英国则依据判例法规定律师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德国《刑事诉讼法》保障律师对其因执业而知悉事实享有的证言拒绝权,以及对与委托人的书面通信内容享有的扣押拒绝权。法国在2021年12月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强化律师执业秘密保护和辩护权保障为目的,加强了对律师事务所与住所以及相关场所进行扣押搜查的要件和程序。
还有意见指出,韩国企业在涉及反垄断或反腐败案件而卷入跨境法律纠纷时,由于缺乏律师保密权,在诉讼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一名国际法专业律师表示:“在多国律师共同举行应对诉讼的战略会议时,韩国律师有时会被要求离开会议室”,“这是因为与韩国律师的沟通内容不享有拒绝提交为证据的特权保护。”
“韩国版证据开示”引入的前提条件中也被提及ACP
也有观点认为,为在民事审判中引入“韩国版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ACP讨论也是不可避免的。为解决审判拖延问题,大法院院长 Cho Heedae 自今年年初起就多次示意将引入该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诉讼当事人相互请求并交换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的程序。双方必须毫无保留地公开所需证据,如未能适当提交或毁损证据,甚至可能被判败诉。但由法律代理人为委托人撰写的文件则依据律师保密权受到保护。变协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在缺乏保密权的状态下引入证据开示制度,那么与律师商议的文书将全部可能被用作证据。”
一名大型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在指出“如果刑事审判过于高效、迅速,冤假错案必然会大量产生”的前提下强调:“要适用保障当事人平等攻击与防御权的当事人主义,并摆脱侦查与审判权力集中于同一机关的规问主义结构,就必须以恰当的方向引入保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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