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医院教授与工作3年的住院医师无罪
法院:“在医生合理裁量范围之内”

因指示对因急性甲型肝炎导致血液凝固功能障碍的患者实施肝活体组织检查,却未能妥善应对出血不良反应,致患者死亡而被起诉的大学医院教授和住院医师被判无罪。


据联合新闻社9日报道,大田地方法院刑事第10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Kim Taehyun 法官)对因业务过失致死罪被起诉的大田某大学医院消化内科教授A某和三年级住院医师B某,分别宣告无罪。

大田地方法院全景

大田地方法院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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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因在2019年10月4日为一名急性甲型肝炎患者实施肝活检时,未能迅速应对,导致患者因并发症死亡而被移送审判。大学教授A某是死者的主治医生,B某则是在A某指示下行事的三年级住院医师,同时也是内科重症监护室的夜班值班医生。接受肝活检的该患者因出血未能停止,次日凌晨发生心跳骤停,并于检查后25小时左右的当天下午5时18分死亡。


当时,同一医院肾内科曾向A某等人发出意见称,“从患者血小板减少、凝血时间延长等整体状况来看,当日实施肾组织检查并不适宜”。对此,检方指出:“医生负有预见并回避患者可能出现危险结果的业务上注意义务”,“二人对存在血液凝固功能障碍的患者下达肝活检指示,未尽到注意义务。”检方还主张,出血是肝活检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但二人未能迅速把握腹腔内出血的典型症状,处置迟缓,未能阻止大量出血。


但合议庭作出了不同判断。合议庭认为:“在患者感染甲型肝炎病毒、病情恶化,推定有相当可能进展为暴发性肝炎的情况下,被告A某计划实施类固醇治疗,并未超出医生合理裁量范围。”又称:“在类固醇治疗前实施肝活检,也不能认定为违反业务上注意义务”,“既然无法认定作为主治医生的教授A某存在违反业务上注意义务的情形,那么在其指示下行事、且不具有治疗方案最终决定权的住院医师B某,也不能被追究责任”,从而说明宣告无罪的理由。



合议庭接着指出:“虽然出血的诊断和治疗确实未能及时进行,但在肝活检后经过相当时间内,患者生命体征并无变化,血液检查结果中也未发现足以怀疑出血的情况”,“仅以出血诊断和处置延误这一点,不能认定B某违反了注意义务。”检方不服法院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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