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永丰与高丽锌业爆发经营权纠纷之际,法院驳回了永丰方面针对高丽锌业提出的禁止回购自家股份的临时处分申请。由此,高丽锌业可以通过回购自家股份来防御经营权。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照片由记者Kang Jinhyung提供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照片由记者Kang Jinhyun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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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50庭(金相勋首席法官)驳回了永丰方面针对高丽锌业会长 Choi Yunbeom 一方提出的禁止取得自家股份的临时处分申请。高丽锌业因此可以继续推进作为经营权防御手段之一的自家股份回购。


此前,永丰与私募基金运营公司 MBK Partners为获取高丽锌业的经营权,表示将发起公开收购,并向法院申请临时处分,要求在公开收购期间(9月13日~10月4日)禁止高丽锌业回购自家股份。


根据《资本市场法》第140条的规定,公开收购人及其特别关系人在公开收购期间,不得以公开收购以外的方式购买公开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


在上月27日举行的临时处分审理期日上,永丰方面主张,高丽锌业是隶属于永丰的关联公司,属于特别关系人,因此不得回购自家股份。相反,高丽锌业方面则称永丰具有掠夺性意图,并反驳称,高丽锌业已不再是永丰的特别关系人,因此不适用单独的买入限制规定。


根据当天法院的决定,高丽锌业预计将立即召开董事会,决议回购自家股份,并增加为防御经营权所需的持股比例。



另一方面,永丰方面就允许查阅、复制高丽锌业会计账簿而提出的临时处分申请的审理,也预计于当天下午在同一法院民事第51庭开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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