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5条之2第1款
最高法院首次作出相关解释判决
认可二审对成立范围的宽泛认定

最高法院作出判断称,成年男性向10岁女童发送“亲亲”“结婚”“很兴奋”等信息,可以视为《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下称《青少年性保护法》)所规定的“可能引发性欲望、羞耻心或厌恶感的对话”。


在本案中,围绕《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5条之2(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性剥削目的对话等)第1款的解释,一、二审作出了不同判决。最高法院认定,二审法院关于第1款第1项中“可能引发性欲望、羞耻心或厌恶感的对话”的内容,不必达到与同款第2项(引诱、劝说进行性行为等行为)相媲美的程度,因而不应作限制性解释的判断并无不当。本条款的含义,此次是最高法院首次作出解释。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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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won Youngjun)对因违反《儿童福利法》(情绪性虐待儿童)及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等)而被起诉的 Kim 某(40岁)维持原审判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下达200小时社会服务及40小时性暴力治疗课程的学习命令,同时作出5年内限制其在儿童·青少年相关机构及残疾人相关机构就业的判决确定。


合议庭就驳回 Kim 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的有罪认定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超出自由心证主义限度,或者误解《青少年性保护法》所规定的以性剥削为目的对话等犯罪成立要件的错误。”


Kim 在38岁的2022年1月,通过应用程序聊天向比自己小二十八岁的某小学女童A(当时10岁)发送共45次可能引发性羞耻感等的信息,对其实施情绪性虐待,并反复进行性相关对话,因而被提起公诉。


Kim 在通过网络游戏结识 A 并开始互发聊天信息之初,就已经知道 A 只有满10岁,但仍于2022年1月6日凌晨5时左右发送“要记住我的身高179。如果你是141,那我得弯下腰才能亲你哈哈”等信息,并多次发送“每当 A 用敬语说话时,我就很兴奋”、“B(化名)从此刻起就是 Kim OO 的所有物”等带有性含义的表达。


此外,Kim 还要求 A 拍摄并发送“亲亲时的嘴唇照片”“张嘴说啊的照片”“牙齿照片”“头发凌乱的照片”等,或者要求她“瞒着妈妈亲笔写一份结婚誓约书”、“把说喜欢我的声音录下来发给我”等,要求其做出特定行为。


在收到 Kim 的上述要求后,A 确实拍摄了自己的真实面部照片发给 Kim,也亲笔写了结婚誓约书,但对部分要求没有照做,同时还表现出害怕母亲得知与 Kim 的聊天内容的样子。


在庭审中,Kim 主张自己对 A 抱有纯粹的恋爱情感,因此才发送了这些信息。


一审合议庭仅认定 Kim 违反《儿童福利法》(虐待儿童)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命令其进行120小时社会服务及40小时防止虐待儿童再犯课程学习,同时作出5年的就业限制命令。


相反,合议庭认为 Kim 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的指控不构成犯罪。这是基于对《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5条之2第1款第1项作出的狭义解释。


《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5条之2(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性剥削目的对话等)第1款规定:“年满19周岁的人以性剥削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对儿童·青少年实施下列各项之一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并在第1项规定“持续或反复进行可能引发性欲望、羞耻心或厌恶感的对话,或者使其持续或反复参与此类对话的行为”,在第2项规定“引诱、劝说实施第2条第4号各目所列任一行为的行为”。


法律第2条第4号作为定义条款,将“以儿童·青少年的性为对象的买淫行为”界定为:向儿童·青少年的保护人或监管人等提供或约定提供金钱或财产利益等对价,以儿童·青少年为对象实施 ▲性行为 ▲利用口腔、肛门等身体部位或工具实施类性行为 ▲接触或暴露全部或部分身体、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性羞耻心或厌恶感的行为 ▲实施手淫行为或让儿童·青少年实施手淫行为。


同时,第15条之2第2款规定:“年满19周岁的人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对未满16周岁的儿童·青少年实施第1款各项之一行为的,依照与第1款相同的刑罚处罚。”


本案中,由于被害人 A 属于未满16周岁的儿童,因此适用了第15条之2第2款。与第1款不同,第2款即使不存在“性剥削目的”也可成立犯罪。


争议焦点在于第1款第1项的解释。


一审合议庭认为,“法律第15条之2第1款第1项所称‘可能引发性欲望、羞耻心或厌恶感的对话’,应当是指当此类对话持续或反复进行时,其内容足以与引诱、劝说儿童·青少年进行性行为等行为(第2项)相媲美到足以妨碍儿童·青少年形成和发展健全性价值观的程度。”


并就本案指出:“被告并未直接提及性行为等各种性行为,也没有作出会直接联想到此类性行为的性描写,也未使用关于可能引发性欲望或羞耻心等的特定身体部位、物品、场所等的直接或隐喻性表达,因此难以认定被告对未满16周岁的被害人持续或反复进行了可能引发性欲望、羞耻心或厌恶感的对话,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据此对 Kim 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的指控宣告无罪。


其意在于,考虑到第1项与第2项是并列列举,第1项也应当作与第2项相当程度的狭义解释。


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不同。


二审法院认定 Kim 的全部罪名成立,将刑期提高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二审合议庭表示:“《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5条之2第1款第1项所称‘可能引发性欲望、羞耻心或厌恶感的对话’的内容,不必达到与同款第2项(引诱、劝说进行性行为等行为)相媲美的程度,不应作出那样的限制性解释。”


接着指出:“综合被告向被害人发送的信息整体内容及其前后语境、被告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的性别和年龄、被害人所感受到的情绪及其应对方式、被告向被害人发送信息的经过等来看,被告发送给被害人的信息,依照不仅是被害人,而且是与被害人性别和年龄相同的一般平均人的性道德观念判断,属于会引发性羞耻心或厌恶感的对话,结合其持续时间、次数等,可以认为上述对话具有持续或反复的性质”,从而推翻了一审的无罪判断。


合议庭在量刑方面表示:“被告在约20天时间里,以通过网络游戏结识的、仅满10岁的儿童·青少年被害人为对象,持续发送只有在恋人关系中才可能发送内容的信息,实施了本案各项犯罪,结合犯罪内容和经过、犯罪后的情形等来看,其罪质极其恶劣;此外,本案系以尚未形成性价值观和判断能力的儿童·青少年为对象的犯罪,就此本身而言,具有极高的可非难性;本案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冲击和精神痛苦,被害人父母也恳请对被告从重处罚,这些均被作为不利情节予以考量。”


但合议庭也将以下情节作为有利因素予以斟酌后决定刑罚:▲在一审就无罪部分进行争辩的 Kim 未对一审部分有罪判决提起上诉,并表现出反省态度 ▲其此前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属于初犯 ▲虽未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为向被害人道歉,尽力将2000万韩元以刑事供托方式存入法院等。


由于 Kim 就同一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儿童福利法》罪与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因此按照两罪中法定刑较重的违反《儿童福利法》罪对其进行处罚。



Kim 再次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的判断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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