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监院申请纠纷调解案件中,有6成被驳回或不予受理
尽管审计院多次指摘,驳回·不予受理比例仍上升
Lee Jeongmun议员:“对金融纠纷调解制度的实效性存疑”
金融监督院虽然运营着“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以调解金融公司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金融相关纠纷,但结果显示,金融消费者等提出的纠纷调解申请中,每10件就有6件连程序都未启动就告终止。
12日,国会政务委员会所属共同民主党议员 Lee Jeongmun 从金融监督院获得的资料显示,2023年一年间提交至金融监督院的金融纠纷调解申请共3万2130件,其中59.6%、即2万1231件未移送至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而是由主管部门直接驳回或不予受理。
金融监督院在接到金融纠纷调解申请后,会通过事实调查等程序,劝导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决定是否移送至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此过程中,若属于▲已经向法院起诉,或在提出调解申请后又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客观证据判断,进行和解劝导或调解程序已无实际利益的案件 ▲被认定为不适合作为纠纷调解对象的案件等情况,金融监督院可不移送至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而由其直接处理。
对此,审计院在2020年指出,“金融监督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事项,对于‘当事人主张相互矛盾,或因难以采纳证据而难以查明事实关系的情形’,也允许不移送至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而由主管部门直接以不予受理等方式处理”。
然而,尽管有审计院的上述指摘,金融监督院对金融消费者等提出的纠纷调解申请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的比例,仍从2020年的40.7%,上升至2021年的47.7%、2022年的52.6%、2023年的59.7%,呈逐年稳步增加趋势。自审计院开展审计的2020年以来4年间,上升了18.9个百分点。
该议员表示:“由于金融纠纷的特性,仅凭申请材料难以确认事实关系,因此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调解程序进行更加缜密的调查和核实”,但“金融监督院主管部门仅凭自身判断就驳回或不予受理相当数量的投诉,削弱了金融纠纷调解制度的实效性和公信力”。
他接着指出:“拥有金融监管权的金融监督院同时负责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导致外界不断质疑其公正性,其角色问题也持续被提出”,“有必要以海外案例为基础,将金融纠纷调解机构从金融监督院中分离出来,以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通过制度改革,尽快提升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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