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生合作法修正案10日通过国务会议审议
中小风险企业部:“将配合施行日推进宣传和培训”

今后,中小企业在受托·委托交易关系中遭遇或有遭遇不当技术窃取损害之虞时,将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或预防该行为。


图片由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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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风险企业部表示,以此内容为核心的《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共生合作法》部分修正案已于10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此前,中小风险企业部通过修改共生合作法,强化了为实现损失金额现实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改进了为支持受害举证而设立的法院资料提交要求权等措施,从而加强了对受托·委托交易关系中发生的技术资料不当使用行为的事后救济手段。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上限为最多5倍。


但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因受托·委托交易中的不当技术资料不当使用行为而遭受或有遭受损害之虞的受托企业,为防止损害扩大的禁止请求手段。由此,受托企业在因技术资料不当使用行为已经发生损害的情况下,只能等待中小风险企业部作出行政处分或法院作出损害赔偿判决,在此之前无法采取单独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引入禁止请求权后,今后遭受损害的受托企业可直接向法院请求禁止或预防相关违法行为。此外,在向法院申请禁止·预防时,还可以一并请求采取销毁促成“技术资料不当使用行为”的物品、拆除所提供的设备等必要的追加措施。



中小风险企业部技术创新政策官 Kim Usun 表示:“通过本次法律修订引入禁止请求权,叠加惩罚性损害赔偿等事后救济措施,通过及早阻断损害扩散,有望将技术窃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他还表示:“为使中小企业了解并在实务中积极运用新引入的禁止请求制度,我们将配合法律于12月11日正式施行之际,面向各类中小企业行业和团体开展多样化的宣传和培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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