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 Taewon与Roh Soyeong双方均不就离婚上诉

在围绕SK集团会长 Choi Taewon 与 Art Center Nabi 馆长 Roh Soyeong 的离婚诉讼上诉审理正在进行之际,关于两人离婚是否已经确定的问题引发争议。两人在离婚诉讼本诉(由 Choi Taewon 提起)和反诉(由 Roh Soyeong 提起)中,作为各自案件的原告,均提出了离婚请求。


此前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准许了 Roh 馆长的离婚请求,而据悉 Choi 会长仅就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等部分提起了上诉。Roh 馆长并未上诉。也就是说,两人都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而在离婚这一部分,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一名出身于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研究官的中坚法官表示:“离婚、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各自是独立的诉讼标的,因此离婚本身已经分离并告确定。”因此,从常识及法律逻辑上看,离婚已经确定的观点占据主流。

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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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要求匿名、在家事法领域具有权威的法学家表示:“如果一审判决准许离婚,而当事人没有就该离婚部分提起上诉,那么在二审宣判时,一审的离婚判决就会告确定。”首尔地区高等法院所属的一名部长法官则称:“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前提,因此不可能出现财产分割先行确定、其后离婚再行确定的情形,但离婚先确定、其后财产分割确定则是可能的”,并解释称:“由于是数个独立的合并诉讼,即便离婚已经确定,也不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


一名曾任高等法院家事审判部部长、现为律师并要求匿名的人士表示:“在作为‘Na类家事诉讼事件’的离婚请求与以此为前提、作为‘Ma类家事非讼事件’的亲权者及抚养者指定请求合并为一件诉讼提起的情况下,存在大法院判例(2009므1946)认为仅离婚请求部分已经分离确定;在实务中,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财产分割请求合并的案件,也存在先对部分请求进行调解,之后对其余请求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等,仅将离婚请求部分分离调解的案例。”


也存在部分不同意见。一名曾在家庭法院任职法官的律所律师表示:“从双方都未将离婚本身作为上诉理由这一点来看,上诉审对‘离婚’并无判断空间,因此离婚部分二审结论不会发生改变,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表述为‘离婚已经确定’。”据悉,Choi 会长曾向作为二审法院的首尔高等法院家事第二部提出离婚确定证明申请,但未获准许。


9日,Noh Soyoung Art Center Nabi馆长出席在首尔瑞草区首尔高等法院举行的与SK集团会长Choi Taewon离婚诉讼二审辩论期日。记者 Kang Jinhyung aymsdream@

9日,Noh Soyoung Art Center Nabi馆长出席在首尔瑞草区首尔高等法院举行的与SK集团会长Choi Taewon离婚诉讼二审辩论期日。记者 Kang Jinhyung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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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证明申请是请求法院证明诉讼已经完全终结的程序。据悉,二审法院未予准许的背景,是依据了另一则大法院判例(2013므139)。该案为A某针对B某提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请求案件,二审法院准许了A某的离婚请求,并部分准许财产分割请求,而对其余上诉则予以驳回。


此后,在上诉审仍在进行中的2013年3月,原告死亡,同年4月大法院判示称:“在离婚诉讼、因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及财产分割请求合并的情况下,如在离婚诉讼继续中一方配偶死亡,则离婚诉讼终结”,“并且,以离婚成立为前提、附属于离婚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及财产分割请求,亦因已无维持之利益,应与离婚诉讼的终结同时终结。”


也有意见认为,法院有必要更积极地准许关于离婚的确定证明申请。一名出身部长法官的律师表示:“当请求之诉讼标的有多项时,如仅部分确定而其余部分尚未确定,则已先行确定的部分在事实上也会处于未确定状态”,“离婚登记等程序可能耗时更久,对于当事人而言会造成困难。”


一名家事诉讼专业律师也表示:“在本案中,可以认为离婚已经成立,但由于被捆绑在同一件诉讼中,在实务上即便提出确定证明申请也难以获得准许”,“判决离婚须以判决确定为前提,离婚方能生效,因此有必要就改进的必要性进行检讨。”



Park Suyeon·Han Suh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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