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设施责任人分摊费征收须遵循地方条例…可计入建设费用”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在向给水区域内的建筑物等供应自来水的情况下,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向自来水使用者征收用于建设给水设施所支出的负担金。
据法律界9日消息,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 Kim Sanghwan 大法官)在农业公司法人A公司以“撤销原因者负担金征收处分”为由,起诉全罗南道灵岩郡守一案中,最终维持了二审中原告败诉的判决。
2016年5月,全罗南道灵岩郡守根据A公司及居民的民愿,在全罗南道灵岩郡三호邑山虎里一带完成了排水区域扩张及给水管道埋设工程。此后,作为地上4层新建建筑的所有人,A公司向灵岩郡申请新的给水工程。灵岩郡于2017年6月就该建筑的原因者负担金征收问题向A公司提出协商请求,但因A公司未予回应,灵岩郡于次年2月仅以该建筑2、3层的住宿设施(旅馆)为对象,向A公司征收了约3700万韩元的原因者负担金。
对此,A公司主张该住宿设施并非自来水原因者负担金的征收对象,申请撤销该处分。
本案的争点在于该住宿设施是否属于原因者负担金的征收对象。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根据灵岩郡条例,认定将该住宿设施视为原因者负担金征收对象是适当的。大法院同样以《给水法》中“自来水原因者负担金按照地方自治团体条例规定的方式征收”为条款依据,认为灵岩郡可以依照条例征收原因者负担金。
灵岩郡条例规定,“在向建筑总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或客房数在15间以上、且位于给水区域内的住宿设施等建筑物供应自来水的情况下”,属于原因者负担金的征收对象,而A公司的住宿设施符合该条款。大法院认为:“根据灵岩郡条例,在向位于给水区域内的建筑物等供应自来水时,可以将既往发生的给水设施建设费用由将要使用自来水的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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