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滥用及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罪名终审确定
“假借公开招聘、事先内定被解职教师特招”获认定
Jo:“虽有悔意但应服从法院裁决…今后将以自由人生活”

大法院最终判决“特惠录用”Cho Heeyeon缓刑1年6个月…丧失教育监职务(综合) View original image

因被指对包括出身于全国教职员工劳动组合(全教组)的4名教师在内共5名被解职教师予以特殊优待录用而被起诉的首尔市教育监 Cho Heeyeon,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判决已最终确定。


根据将“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并已判决确定的情形”列为当然退职事由的《地方教育自治相关法律》(教育自治法)和《公职选举法》规定,Cho 教育监已丧失教育监职务。


首尔市教育监 Cho Hee-yeon 在最高法院作出导致其丧失教育监职务的终审判决的本月29日下午,于首尔市教育厅大楼入口前发表立场。照片由首尔市教育厅提供

首尔市教育监 Cho Hee-yeon 在最高法院作出导致其丧失教育监职务的终审判决的本月29日下午,于首尔市教育厅大楼入口前发表立场。照片由首尔市教育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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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大法院法官 Oh Seokjun)在审理以职权滥用妨害权利行使及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罪名被起诉的 Cho 教育监上诉案时,驳回了 Cho 教育监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的判决。


合议庭就驳回 Cho 教育监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在作出判断时,并不存在未尽必要审理、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对起诉事实的特定、职权滥用权利行使妨害罪及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罪的成立、共同正犯、罪数关系等法律适用发生误解、遗漏判断,或者适用了违宪法律的错误。”


大法院对 Cho 教育监向合议庭提出的、要求提请对刑法上的职权滥用罪等进行违宪法律审判的申请,予以驳回或棄却。合议庭认为,《国家公务员法》第44条(禁止妨害考试或任用行为)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就考试或任用故意实施妨害或者施加不当影响的行为”之“就考试或任用”部分的违宪法律审判提请申请,实质上是对法院解释的争议,因此属不适法,予以“棄却”。


同时,以可进行特别录用的情形委任总统令规定的《教育公务员法》第12条(特别录用)第1款和《刑法》第123条(职权滥用)为对象的违宪法律审判提请申请,合议庭以不违反包括概括委任禁止原则和明确性原则在内的理由予以驳回。


Cho 教育监被控于2018年10月至12月间,出于任用包括全教组出身的被解职教师在内共5人的目的,滥用人事权,指使教研官等人实施以公开竞争考试为名的特别录用程序,使其从事并无法定义务的行为等,因而被起诉。


Cho 教育监所特别录用的5人中,有4人因与2008年教育监选举相关实施非法选举运动等行为,被以违反教育自治法罪等判处罚金250万韩元并判决确定,于2012年11月当然退职,均为全教组所属教师;其余1人则因在2002年总统选举中就特定政党候选人作出负面表述,被以违反《公职选举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的有罪判决确定,并于2003年10月当然退职。


根据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公诉处)的调查结果,Cho 教育监先行内定录用5人后,指示业务负责人推进特别录用程序,而副教育监等人虽以有悖公开竞争原则反对,Cho 教育监仍一意孤行。


调查显示,Cho 教育监于2017年下半年在接受全教组某支部的请求后,下达了上述特殊优待录用的指示。尤其是在教研官及处于特别录用程序批示线上的公务员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他仍通过与录用业务并无直接关联的秘书室长 A 某,强行推进违法的特殊优待录用。


接受 Cho 教育监指示、就这些被解职教师的特别录用事项进行报告并多次致电面试评审委员的 A 某,与 Cho 教育监一同被起诉,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该二审判决亦于当日确定。


在审判中,Cho 教育监主张,要求通过竞争考试进行公开选拔的《教育公务员任用令》属违宪规定,但未获采纳。一审合议庭表示:“无法认为《教育公务员法》第12条所规定的全部特别录用在概念上都与‘竞争考试’或‘公开选拔’相互矛盾。”


此外,Cho 教育监还主张,特别录用系经由限制竞争的另行选拔程序的任用程序,因此自己并未滥用职权;就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的嫌疑部分,他称自己既不知晓 A 某对评审委员的行为,也未与其共谋,但同样未被采纳。


合议庭指出:“《教育公务员任用令》第9条之2第2款规定,应经过‘通过竞争考试的公开选拔’来特别录用教育公务员。即使被告作为首尔市教育监,通过公开招募方式录用5人,从而行使教育监的教育公务员任用权,如果本案特别录用的公开招募程序仅在外观上是通过竞争考试进行的公开选拔,实质上却是预先内定5人并以录用他们为目的,使公开录用程序以不公正、不当的方式进行,最终只是伪装成公开竞争选拔,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通过‘竞争考试的公开选拔’录用教育公务员,因而构成违反《教育公务员法》第12条第1款第2号及《教育公务员任用令》第9条之2第2款的规定。”


合议庭还认为,Cho 教育监虽在形式上伪装为公开竞争,但实质上却滥用职权实施了违法、不当行为。


合议庭指出:“本案特别录用系由全教组某支部要求特别录用的 B 某等5人先行被内定,并以该5人为前提推进特别录用程序;在被告 Cho 的指示下,参与本案特别录用业务的被告 A 某,将与被告等人及 B 某等5人中部分人员有私交或关系友好的人员选为评审委员,在此过程中,还曾单独联系部分评审委员,将对 B 某等5人有利的条件解释为公开招募条件;在第二轮面试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的手机也未被收缴,对应聘者的履历及个人信息等亦未得到妥善遮盖;被告 A 某在评审过程中还以短信方式告知部分评审委员,录用 C 某是被告 Cho 教育监的意向,而收到该短信的评审委员则与其他评审委员不同,破例给包括 C 某在内的 B 某等5人打出较高分数,因而难以认为评审的公正性、适当性得到了保障。综合本案特别录用的缘起、程序推进过程、评审委员选定过程以及评审委员的评审及其结果等情况,可以认定,本案特别录用程序仅是伪装成公开竞争,Cho 教育监就本案特别录用推进所作的相关指示,构成违反《教育公务员任用令》第9条之2第2款的行为,且难以认定超出相关法律目的范围推进的特别录用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合议庭接着表示:“因此,本案特别录用推进相关的判示指示,可相当认定为被告 Cho 教育监假借法律赋予的首尔市教育监权力行使之名,在实质上、具体地实施了违法、不当行为。”并作出结论。


A 某主张,被派驻公诉处的检察或警察公务员只能从事一般行政工作,并无对公诉处正在侦办案件的侦查权,因此其获取的所有证据均属违法取得的证据。但法院认为,不能断言这些人员不能执行侦查辅助工作。


一审合议庭就 Cho 教育监的量刑指出:“作为市教育监的被告系任用权者,负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挥、监督特别录用程序公平透明进行的义务,但他却为满足全教组某支部就特定教师提出的特别录用这一民愿事项,让人事负责人接受并无直接干预录用程序权力的秘书室长 A 某的指示,并内定5人以供考虑特别录用;在处于指挥链组织中的人事负责公务员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以单独批示的方式推进本案特别录用,借伪装公平竞争之名推进特别录用程序,从而滥用任用权者的权力,并对国家公务员身分的教师公务员任用施加不当影响,损害了首尔市教育厅教师任用过程的公正性及透明性。”根据检方起诉事实,Cho 教育监于2018年12月20日,在实际特别录用选拔最终结果和人员确定公文上,于事先内定的5名被解职教师姓名旁亲笔签名,以此方式最终确定特别录用。


所谓指挥链组织,是指在具有层级结构的组织中,直接执行该组织本源功能、为实现组织目标作出贡献的组织。本案中,副教育监、教育政策局长、中等教育科长等负责原始批示功能的组织即属此类。


但合议庭也将 Cho 教育监并非为获取金钱利益或个人私利而实施上述犯罪这一点,作为有利情节予以酌量后确定刑罚。


两人虽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与一审相同。


Cho 教育监方面主张,曾两次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并获得了肯定答复,且仅凭评审委员认识部分应聘者这一情形,不能认为评审委员选任的公正性存在问题。


但合议庭认为,单凭上述法律审查结果,既不能认定特别录用的公开竞争性已得到保障,也不能认定 Cho 教育监不存在职权滥用的故意。


合议庭作出结论称:“Cho 教育监就本案特别录用行使职权,在形式和外观上虽表现为通过竞争考试的公开选拔,但结合该职权行使的具体目的、经过及内容,以及职权行使的必要性与相当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质上不能视为通过公开竞争选拔进行,因而属于实施了超出正当权限范围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的情形。”


此外,Cho 教育监方面还主张,此前也存在类似的特别录用案例。但合议庭指出:“首尔市教育厅此前虽也实施过使被解职者复职的特别录用,但大多数情形都属于无需以公开竞争选拔方式实施特别录用的时期,且特别录用的目的也在于让因‘民主化运动’或‘内部举报’等事由被解职的教师复职,因此在社会相当性或普遍共识方面获得认可。”


合议庭接着表示:“然而,在本案特别录用中,5人系因不正当选举运动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而当然退职,难以认为属于以‘实现公共价值’等作为公开招募条件之事由被解职的情形,因而看不出特别录用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本案是于2021年1月成立的公诉处直接侦办的首例案件。但就教育监而言,公诉处仅享有侦查权而无起诉权,故于2021年9月结束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并要求提起公诉。


首尔市教育监 Cho Heeyeon 在其丧失教育监职务的判决于大法院最终确定的本月29日下午,离开首尔市教育厅大楼时与工作人员握手告别。照片由首尔市教育厅提供

首尔市教育监 Cho Heeyeon 在其丧失教育监职务的判决于大法院最终确定的本月29日下午,离开首尔市教育厅大楼时与工作人员握手告别。照片由首尔市教育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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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 教育监当日下午在首尔钟路区首尔市教育厅本厅前表示:“根据与大法院宣判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将结束自己作为首尔市教育监在任10年的历史。”


当日,在 Cho 教育监的离任现场,聚集了300余名首尔市教育厅相关人员及教育界人士、教育团体相关人士。来自共同民主党阵营的议员 Gwak Sang-eon、Kim Namgeun、Kim Junhyeok、Nam Insun、Park Jumin、Park Honggeun 等也出席了现场。


他说:“因让被解职教师复职而导致教育监被解职,这般令人啼笑皆非的现实,对此我又岂会没有悔恨之情?但我认为,法院的决定无论对个人有利与否,都理应受到尊重并予以遵从。”


他接着强调:“2018年复职教师最初被解职的事由,也与目前在国会开始讨论的、作为公民的‘教师政治基本权’问题相关。我相信,那次复职也蕴含着在西伊小学悲剧之后,对教师权利予以更为有力保障的意义。”


随后他表达谢意称:“创新教育之路今后也将继续延续下去。我将以自由人的身份努力重返社会生活。”


Cho 教育监发言结束后,“守护首尔教育共同对策委员会”方面相关人士向其献上花束并流下泪水。Cho 教育监也拭泪回应称:“今后就请各位为大韩民国教育开辟新的道路。”



随后,Cho 教育监与自本厅至正门一路列队而立的教育厅相关人员一一握手后离场。首尔特殊学校家长协商会、守护首尔教育共同对策委员会、首尔残障人家长联合等市民团体也高喊口号为其送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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