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27日公布驾驶人保险“交通事故处理支援金附加条款”注意事项

上班族Park某人在驾驶途中违反交通信号左转,与另一方向直行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同乘者受伤,需要6周治疗。Park某在罚金刑的略式命令确定后,与受害者签订协议,约定支付1000万韩元,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金额是在刑事程序已经终结之后才达成和支付,难以视为刑事和解金为由,拒绝赔偿。


金融监督院于27日公布了与驾驶员保险中“交通事故处理支援金附加条款”相关的消费者注意事项。作为驾驶员保险的主要可选产品,交通事故处理支援金附加条款与刑事程序相结合,围绕赔偿问题产生了各种纠纷。该附加条款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向受害者支付刑事和解金而承担的损失。


交通事故刑事处理程序。(图片由金融监督院提供)

交通事故刑事处理程序。(图片由金融监督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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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k某投保的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的刑事和解金,或约定支付的金额,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以交通事故处理支援金的名义进行赔偿”。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加害人在接受侦查或审判的过程中,为了终结刑事程序或减轻刑事处罚,而与受害人达成的和解。刑事和解金,是指在被保险人的刑事责任已经确定,或者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尚未判明的状态下,约定向受害人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钱。若在“无刑事责任”已属明确,或刑事责任已由侦查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判明之后,才约定支付或支付的金钱,则不属于刑事和解金范围,因此本案被拒绝支付保险金。


在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如受害人的诊断治疗期限未达到一定期间(通常为6周),则可能无法获得交通事故处理支援金。Lee某在驾驶时车速超过限速20公里,与另一车辆发生追尾,致对方车辆乘员受伤,需要4周治疗。Lee某通过刑事调解程序,与受害人达成支付400万韩元的和解,并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该金额。虽然超速20公里以上的速度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由于未满足条款中关于保险金给付条件(诊断需6周以上)的要求,未能获得保险金赔付。


在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一般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未遭受重伤等情形,也可能无法获得交通事故处理支援金。Kim某在驾驶自用车辆时撞到行人,致行人受伤,伤情等级为6级。Kim某与受害人达成协议,约定支付其支出的治疗费约300万韩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该金额。由于行人遭遇的是一般交通事故,且受害程度未达到重伤或1至3级伤残,故不属于保险金给付对象。



此外,在申请保险金时,必须提交曾递交给警察署或检察厅、并明确记载和解金额的刑事和解书,以及事故与损害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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