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Bad Fathers”运营者 Koo Bonchang 判刑后又一人获罪
“特定个人拖欠抚养费并非公共关切事项”
离婚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亲,其个人信息被公开在互联网上的“Bad Parents”网站。该网站运营者因违反《信息通信网法》构成名誉毁损,其有罪判决已被最终确定。
据法律界20日消息,大法院第2部(主审法官 Shin Sookhee)在审理因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名誉毁损罪被起诉的“抚养费解决聚会”代表 Kang Minseo 一案的上诉时,驳回了Kang代表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判处80万韩元罚金的判决。
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并不存在未尽必要审理、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者对《信息通信网法》名誉毁损罪中的传播可能性、以诽谤为目的的相关法律理论产生误解等足以影响判决的错误。”
Kang代表自2019年起在公开未支付抚养费父母个人信息的“Bad Parents”(前称“Bad Father and Mothers”)网站上,上传了A某的KakaoTalk 头像截图,并公开了A某的姓名、年龄、居住地等个人信息。A某在离婚后近15年间一直未向两名子女支付抚养费。
当时Kang代表在相关帖子中写道:“未支付金额约1亿韩元”、“儿子身体不便,多次接受手术,却始终被绝情的父亲冷漠对待”、“居住在仁川中区、曾任平昌冬奥会滑雪教练”、“以其他家人名义经商,却拿不出抚养费的无耻之徒”。检方认为,其中“出身奥运滑雪教练”以及“以其他家人名义经商”两处内容属于虚假事实,遂以适用《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第2款的方式提起公诉。
《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第2款对以虚假事实为依据的名誉毁损作出规定:“以诽谤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开揭示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一审法院判处Kang代表无罪。
合议庭虽认可Kang代表发布的帖子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但认为整体上是以真实事实为基础,且Kang在确认并听取从A某配偶经由员工转交的资料说明后,要意识到帖子部分内容为虚假事实并不容易。
A某虽从未实际担任滑雪教练,但持有滑雪教练资格证,并曾在平昌冬奥会期间担任与滑雪相关的运营委员。A某配偶发送的资料中,包括女儿进行一人举牌示威的照片、命令A某支付约9200万韩元(其中包括2000万韩元慰谢费)的抚养费的判决书等。
针对一审的上述判断,检方在二审中申请变更起诉书,追加以备位公诉事实的方式,增加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名誉毁损”罪名。
《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罚则)第1款规定:“以诽谤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开揭示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即对以事实为依据实施名誉毁损的情形也予以处罚。
二审法院对检方以备位公诉事实追加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名誉毁损”罪名予以有罪认定,判处Kang代表80万韩元罚金。
在审理中,Kang代表一方主张,Kang所指陈的事实属于“关乎公共利益”的内容,因此可否定“以诽谤为目的”的要件。
Kang一方的依据包括:▲在离婚家庭整体增加的社会背景下,抚养费拖欠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层面必须解决的公益性问题;▲Kang运营网站、公开拖欠抚养费父母身份信息的动机和目的在于公益;▲通过上述努力,2020年前后《抚养费履行保障及支援法》(抚养费履行法)得以修订,对在拘留命令下仍不履行抚养费债务的情形,可采取吊销驾驶执照、限制出境、公开名单、刑事处罚等措施,并可公开抚养费债务人的姓名、年龄及职业、住所或工作单位、抚养费债务不履行期间及债务金额;▲在公开A某个人信息时,并未使用辱骂等恶意攻击性表述等。
然而合议庭未采纳上述主张,指出:“不能认为被告所指陈的事实属于公共利益事项,可以认定,被告以诽谤被害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开指陈事实关系,损害了被害人的名誉。”
合议庭首先认为,对公开对象造成重大不利益的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由国家机关实施,而不应由个人或私人团体实施。按照现行法律,附照片公开个人信息的情形仅限于性犯罪者,即便在该等情形下,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经严格程序后作出不公开决定,从这一点看,个人信息公开不应交由任意判断。
合议庭指出:“由于个人信息公开给公开对象带来的不利益极大,即便初步判断该措施作为惩罚或间接强制手段是必要或有用,也必须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由国家机关经严格程序慎重实施。”
合议庭表示:“实际上可以实施个人信息公开的情形,在若干法律中也仅作了极为有限的规定;其中附照片公开的,仅有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公开制度一项。而即使在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公开制度中,考虑到各种情况,不公开个人信息的判决也为数不少。”
合议庭接着指出:“因此,在尚未作出法律规定的状态下,由私人团体根据任意判断、未经任何实质程序,就在传播力极强的互联网论坛公开的个人信息,从客观上看,不能认为是关乎公共利益的事项。”
合议庭还认为,即便依据修订后的法律,本案也完全不符合其适用要件。
也就是说,公开个人信息的主体并非国家机关,而是个人或民间团体;对A某并未先行作出拘留命令;未给予其陈述和说明的机会;公开内容也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等。
此外,合议庭表示,“特定个人拖欠抚养费的事实”本身不能视为公共关注对象。
合议庭指出:“被害人并非公众人物。即使抚养费拖欠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属于公共关注议题,要将特定个人拖欠抚养费这一事实本身视为公共关注事项,仍有困难。”
合议庭继续表示:“本案帖子的主要发布目的,是为了强制被害人的前配偶向其支付抚养费,而一般而言,私人之间为债权追偿所采取的行为,也不能被评价为公益性行为。”
合议庭称:“本案所涉抚养费债权系既往产生。被害人与前配偶在20多年前离婚,其子女分别出生于1992年和1994年,现已成年。虽然可以想见,自过去至今,他们因被告拖欠抚养费而承受了巨大痛苦,但从本案帖子发布时点来看,子女均在很久以前就已成年,因此,未成年子女福利可能受到威胁、需要特别保护的抚养费债权特殊性,已大为减弱。”
合议庭补充说:“也难以认为有必要采取非常措施,以紧急方式强制其支付抚养费。”
合议庭在主观层面上也认为,难以将本案视为“为公共利益”而非“以诽谤为目的”的行为。
合议庭指出:“本案帖子并非仅止于指出被害人未支付抚养费这一点,而是同时刊登多张被害人照片,并在姓名、年龄、出生地、拖欠抚养费金额之外,附加了若干内容,其内容及表述方式相当具有攻击性,对拖欠抚养费的被害人进行了极为激烈的谴责。”
合议庭接着表示:“这实际上是将被害人前配偶所希望的文句原封不动地发布,其前配偶的愤怒以及对被告的负面评价,完全投射其中。即便帖子发布主体是被告,也不能将其发布目的与被害人前配偶的目的作出不同评价。”
合议庭进一步指出:“被害人前配偶的发布目的,是在传播力极强的互联网论坛上,将被害人作为拖欠抚养费者公开予以诽谤,使被害人周围人士乃至不特定多数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指责或攻击,从而通过其难以承受的不利益,强制其支付抚养费,因此,不能认为本案帖子发布的目的并非诽谤。”
尽管Kang代表提出上诉,但大法院的判断与原审一致。
合议庭表示,在原审中并不存在未尽必要审理、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者在《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违反(名誉毁损)罪中,对传播可能性、以诽谤为目的的法律理论产生误解等足以影响判决的错误。
合议庭指出:“本案被害人A某,依据2005年4月经大法院确定的离婚判决所负担的两名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未能适当履行。由此,其前配偶为中断上述判决的时效,再次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10月获得关于7144万韩元等抚养费的胜诉判决,可见其在独自抚养子女过程中,经历了相当大的困难。”
但合议庭指出:“被告在‘抚养费解决聚会’咖啡屋运营的网站上,将被害人的照片、居住地、职业,以及上述拖欠抚养费事实与对其进行批评的文句一并发布,在此过程中,既未经过事实核实程序,也未给予被害人充分的陈述机会。”
合议庭还表示:“被告在2019年前后发布被害人相关信息时,被害人的子女已经成年,难以认为处于‘当前急需支付抚养费’的情形。”
最后,合议庭指出:“2021年1月12日修订的《抚养费履行法》引入了抚养费债务不履行者名单公开制度(第21条之5)。上述名单公开,是针对在抚养费履行命令决定下仍不履行债务的抚养费债务人中,由总统令规定的对象,根据抚养费债权人的申请,经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后,仅公开债务人的姓名、年龄及职业、住所及工作单位、债务不履行期间及抚养费债务金额,并须给予债务人3个月以上的陈述和说明机会(施行令第17条之4)。”
合议庭接着表示:“此前已述,本案中关于被害人的信息公开程序及内容,与上述名单公开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大法院在今年1月,亦曾就抚养费拖欠者个人信息公开网站“Bad Fathers”的运营者 Koo Bonchang(61岁)作出有罪终审判决,认为该行为“更接近于一种私人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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