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是非非]现在也该成立“电子商务互助组合” View original image

Timon·Wemakeprice(统称“Timep”)未结算事态的根源并非Timep资金困难。本质上,这是在Gu Youngbae Qoo10代表收购Timep后,将其当作Qoo10集团筹措资金、虚增销售额工具使用过程中引爆的金融事故。实质是“Gu Youngbae诈骗·挪用公款案件”(记载于检方搜查扣押令中的嫌疑),而不是“Timep事件”。Timep与卖家、买家一样,都是Gu代表的又一批受害者。因此,从电子商务监管中寻找防止类似事件重演的对策,并不是恰当的路径。主要责任方是政府。应强化金融当局的监管权,对可疑企业异常的资金流动严加盯防。


然而政府和政界却把矛头指向电子商务。政府接连抛出方案,考虑强制实行销售货款托管(安全支付)专户管理、禁止兼营电子支付结算代理(Payment Gateway,电子支付网关)等。朝野两党则各自提出了修改电子商务法的议案,拟将按行业惯例通常为30~60天的开放平台销售货款结算周期,分别缩短为5天和14天。


防范电子商务企业违规越轨当然必要。但过于苛刻的资金运用监管会扼住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命脉。因为利用销售货款创造经营性现金流,正是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仅凭开放平台平均约14%的销售佣金,没有哪家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实现自我造血,电子商务初创企业更无从谈起。一旦如此,反而只会让不受韩国国内法约束的中国AliExpress、Temu、Shein更轻易“占领”韩国。这是“矫枉过正反伤其身”。业内也提出担忧,认为监管强化可能转嫁为卖家的负担。一位同时入驻多家开放平台的生活用品卖家就忧虑称,结算周期缩短后,销售佣金率势必上升。等于说,企业为了更早收回应收账款,只能给予更多折扣。巨头相争,弱小者遭殃。


禁止兼营电子支付网关业务,则是典型的“之字形行政”。包括Timep在内的电子商务企业之所以注册为电子支付网关公司,最初正是金融当局一手推动的。其用意在于赋予电子商务企业金融机构资质,以便依据《电子金融交易法》进行监管。监管者自身疏于监控,如今却把责任推给支付网关业务,主张将其剥离;一旦分离,今后金融当局直接审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依据反而会消失。其实际效果也值得怀疑。如果企业心存不轨,即便把电子支付网关公司设为子公司,也无法从根本上加以防范。


在保护卖家和买家的同时,也存在不会压缩电子商务生态的解法。殡葬预付费公司将会员缴纳的费用,用于在提供丧葬服务前的长期运作,最长可达数十年。由于中途倒闭导致预付资金血本无归的事故频发,公平交易委员会便依据《分期付款交易法》,于2010年推动殡葬预付费行业设立韩国殡葬预付费互助组合。在多层次传销行业中,政府也依据《上门销售法》,于2002年设立了直接销售互助组合和韩国特殊销售互助组合。这两大行业在设立互助组合后,消费者的不安情绪大幅缓解。



这一模式完全可以直接应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第24条第10款早在2002年立法之初就已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或通信销售业者,为保护消费者,可设立互助组合。”只是政府和业界一直置之不理而已。如果当时已经有互助组合,Timep受害者本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赔偿。即便是现在,政府和业界也有必要共同商议,推动设立互助组合。亡羊补牢,尤未为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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