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Eastar航空招聘舞弊事件的调查中,一名因“作为上级疏于指挥和监督”而被处以记过减薪3个月处分的警察,在提起的不服诉讼中胜诉。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部长法官 Kang Jaewon)于2024年6月13日,就警监A某针对首尔特别市警察厅提起的减薪处分取消诉讼(2023구합79166)作出判决,认定原告胜诉。


图片来源 法律新闻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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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1987年被任命为巡警,之后于2016年晋升为警监,自2021年起在首尔警察厅B警察署工作。2021年5月左右,B警察署开始侦办Eastar航空招聘舞弊案件,当时担任专案组组长的A某将该案分配给警尉C某。Eastar航空招聘舞弊案系指2014年至2015年间,Eastar航空创始人、前国会议员 Lee Sangjik 等人在员工招聘过程中收受请托,指示人事负责人录用特定应聘者的事件。


负责该案的C某开展调查后,于同年10月左右撰写了拟作出不送交检方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侦查结果报告。但首尔警察厅认为有必要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遂下达侦查指挥。根据首尔警察厅的指示,C某就“虽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参考人讯问等调查,但认为通过搜查扣押获取能够认定嫌疑的证据资料存在困难”的内容,向上级提交了关于侦查指挥的报告。


此后,该案因2022年3月告发人提出异议而被移送检察机关,检方又将案件发回B警察署,要求重新侦查。然而,此后形成的重新侦查报告中也写有类似内容。接手案件的检方则进行了追加侦查,并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另一方面,同年9月左右,国会等方面对该案的警方草率侦查提出质疑。随后,首尔警察厅对A某、C某等人启动侦查监察程序,并对A某作出减薪3个月、对C某作出减薪2个月等处分。理由是,尽管有上级机关首尔警察厅的侦查指挥以及检方的重新侦查请求,A某仍在未进行彻底卷宗审查、仅依赖承办人报告等情况下,疏于对侦查进行全面的指挥和监督。


对此不服的A某请求取消或减轻减薪处分,向人事争议机构提起申诉审查,但被驳回,遂提起本次诉讼。


法院采纳了A某的主张。


合议庭认为:“不能认定A某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诚实义务和保持品位义务,也难以断言作为招聘舞弊案侦查承办人的警尉C某对案件进行了草率侦查。”


合议庭接着指出:“C某因作为侦查线索的报道系由相关记者采访而来,但该记者不予配合,遂制定了以获取相关人员陈述证据等为方向的侦查计划,之后在推进过程中遇到困难,因此不能认为侦查计划本身不当。综合考虑其大体履行了首尔警察厅的侦查指挥以及检察厅重新侦查请求所要求的事项等情况,不能将侦查未能取得进展完全归咎于C某。”


合议庭同时表示:“也难以认为A某作为上级疏于对侦查进行指挥和监督。A某在负责本案期间,还被投入到首尔警察厅重点指挥的一家企业挪用公款案件等侦查工作中,并取得了侦查成效,因而不能认定其未能诚实履行职务。”



An Hyun 《法률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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