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师范大学在校时制作“新生女大学生外貌评价”资料的小学教师……“已过处分时效”
“在校师范生不能视为公职人员”
适用3年而非10年处分时效的案件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应当取消对一名在首尔教育大学就读期间,依照系内传统制作评价新入女学生外貌的介绍资料并与毕业生共享的某小学教师所作出的惩戒处分。
本案的争点在于,对于毕业于教育大学并成为教师的人,以其在教育大学在学期间的行为为由进行惩戒时,应适用多长年的惩戒时效。
大法院认为,教育大学在校生并非执行公共机构业务的“公共机构从业者”,而是基于合同或法律原因从公共机构接受一定服务的人,因此不能适用《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关于性骚扰的10年惩戒时效,而应适用《国家公务员法》关于违反保持品位义务的3年惩戒时效。并且在本案中,惩戒时效已经经过之后才提出惩戒议决请求,因此认定该惩戒处分违法。
据法律界19日消息,大法院第3庭(主审大法官 Oh Seokjun)日前在首尔某小学教师 Song某针对首尔特别市教育监提起的撤销申诫处分诉讼中,撤销了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合议庭说明了发回重审的理由称:“原审认为本案不当行为事实属于《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3号丁目所规定的性骚扰行为,从而判断本案处分合法,该判断在性骚扰主体等相关法律理解上存在错误,足以影响判决结果。”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定义)第3号在列举“侵犯平等权的差别行为”的多种类型时,于丁目将“性骚扰”行为定义为:“在业务、雇佣及其他关系中,公共机构的从业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利用其职务或与业务等相关的性言行等,使他人产生性羞辱感或厌恶感,或者因他人不服从性言行或其他性要求等而给予雇佣上的不利待遇的行为”。
并且,该条所称“公共机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初中等教育法》第2条、《高等教育法》第2条及其他法律设立的各级学校、《公职者伦理法》第3条之2第1款所规定的与公职相关的团体。
合议庭援引上述《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的条款,前提性地指出:“要认定本案不当行为事实属于《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3号丁目所规定的性骚扰行为,原告在实施本案不当行为事实时必须是公共机构的从业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合议庭接着引用大法院判例补充称:“另一方面,要属于这里所说的‘公共机构的从业者’,至少要求在相当期间内与公共机构保持一定关系并执行公共机构的业务。”
合议庭指出:“然而,原告当时只是教育大学国语教育系二年级在读学生,并非执行公共机构业务的人,而只是基于合同或法律上的原因从公共机构接受一定服务的人,因此即便考虑教育大学的特殊性,也难以认定原告属于与公共机构在相当期间内保持一定关系并执行公共机构业务的人。”
合议庭表示:“因此,如果本案不当行为事实不属于《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3号丁目所规定的性骚扰行为,则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第83条之2第1款适用3年的惩戒时效,而被告的惩戒议决请求是在本案不当行为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已过的2020年3月2日作出的,故本案处分因惩戒时效经过而违法。”
Song某在2016年就读首尔教育大学国语教育系二年级时,为在同系男学生与部分毕业生参加的“男子对面式”活动中使用,制作了内容为评价新入女学生外貌的“新生介绍资料”。
当时,该系男学生自动加入系内足球小组,以增进前后辈友谊为名,每年3月末至5月间,在校生全员与毕业不久的男毕业生聚集举行“男子对面式”。白天聚在一起踢足球,晚上在学生会馆的檐廊喝酒。
男子对面式的活动由三年级主导,二年级则负责制作新生介绍资料,并提供给参加活动的毕业生。
2016年时,关于16级新生的介绍资料由包括Song某在内的4名15级学生制作,其中1人以“要为提交给指导教授制作16级新生名单”为由,请求1名16级学生从16级学生那里各收集一张照片,并在照片文件标题中标注姓名和学号,于次日中午前发送。听到这番话的16级学生就在同级生参加的KakaoTalk群聊中发布了上述内容,收集了照片。
随后,Song某等人以这种方式获取的16级女学生照片为基础,在姓名之外,添加年龄、所属小组、用于有趣介绍新生的文句等,制作了介绍资料。例如,对酒量好的学生写成“酒精王”,对长得像恐龙的女学生写成“恐龙相”等。
在男子对面式上,毕业生一边传阅该资料,一边让男在校生逐一站出来自我介绍,并说出“有好感的女性”1人的姓名。毕业生则根据二年级制作的介绍资料进行外貌评价等,并在事先准备的速写本上记录被点名女学生的姓名和评价内容。前辈们以“男学生之间不能喜欢上同一个人”为名,将这一过程称为“交通整理”。
然而,2019年3月1日,大学生网络社区上出现帖子,指称“国语教育系男学生在男子对面式过程中对女学生的脸蛋、身材进行了评价”。同日,国语教育系17级男学生撰写了道歉文,其中包括“毕业生们截至2016年为止利用新生介绍资料进行脸蛋评价等,但自2017年起不再发生此类行为”的内容。
几天后的同年3月7日,包括Song某在内的国语教育系15级男学生也发布了道歉文,就以下事项致歉:▲在交通整理时间当众说出自己有好感的人的姓名 ▲制作在2016年男子对面式中使用的16级新生介绍册子 ▲明知男子对面式的恶习却放任不管并原封不动地传给后辈。
国语教育系2名女学生于2019年3月14日向设在教育大学大学生活文化院内的性骚扰·性暴力申诉窗口申请,就国语教育系男学生在男子对面式当时是否存在性骚扰展开调查。同年3月16日起,各类媒体开始对此事进行报道。
争议扩大后,首尔特别市教育厅监察官于2019年6月13日至8月22日,对首尔教育大学毕业生中已被任命为幼儿园教师或通过教师任用考试的人进行监察。
通过2019学年度首尔特别市小学教师任用考试后,自2020年3月1日起在首尔某小学任教的Song某也被纳入监察对象。
首尔市教育厅惩戒委员会认为,Song某于2016年制作包含对新入女学生外貌评价内容的资料,使其在男子对面式上被毕业生传阅并作为外貌评价或性骚扰的媒介,从而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法》第63条的保持品位义务,因此于2020年3月2日向首尔特别市教育厅教育公务员一般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议决请求。经惩戒议决后,同年11月27日,对Song某作出了申诫处分的轻处分。
Song某对惩戒处分不服,提起了诉讼。由于因性不当行为受到惩戒的教师不得被任命为校长或副校长,且相当长时间内也难以担任班主任教师,因此尽管申诫属于较轻的惩戒处分,但对Song某而言,仍有必要就惩戒处分的合法性进行争议。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教育当局对Song某的惩戒处分并无不当。
在审理中,Song某主张,自己确实制作了成为问题的资料,但当时在男子对面式上并未出现对学生外貌的评价或性骚扰等将女学生物化为性对象的发言,因此该资料并未被用作性骚扰的媒介,也不存在惩戒事由。
然而,合议庭根据相关人员的陈述,即当时资料中记载了以外貌评价女学生的“恐龙相”等表述,以及为提交给指导教授为由编造谎言获取照片、只利用其中女学生照片制作资料等事实,作为依据指出:“可以充分认定,在2016年男子对面式上,利用原告制作的本案册子对新入女学生进行了外貌评价或性骚扰发言等。”
尤其是,与Song某一起制作资料的同级生在向17级男学生移交男子对面式时曾表示:“我们现在要办男子对面式了。到去年为止,以‘新生简介’为名,只是以有点肮脏的方式介绍女新生而已。”又说:“但是最近这在社会上问题比较多,所以只要制作新生简介,把男、女新生的照片和简要介绍文一起整理出来就行,绝对不要写分数、外貌评价之类的东西。”合议庭指出,上述发言是在本案不当行为通过媒体曝光之前作出的,可信度较高。
Song某还主张,以自己取得公务员身份前大学生时期的行为为由进行惩戒是不当的。
但合议庭引用大法院判例予以驳回,称:“国家公务员被任用前的行为,除《国家公务员法》第78条第2款、第3款的情形外,原则上不能作为在职期间的惩戒事由,但即便是任用前的行为,如因此损害了任用后的公务员的体面或威信,也可以作为该法第78条第1款第3号规定的惩戒事由。”
《国家公务员法》第78条第1款第3号将“不论职务内外,有损其体面或威信的行为”规定为惩戒事由。
最后,Song某主张,《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惩戒时效为3年,而对于2016年3月发生的不当行为事实,于3年惩戒时效已经经过之后的2020年3月2日才提出惩戒议决请求,属于违法。
Song某受审时,《国家公务员法》第83条之2(惩戒及惩戒附加金追究事由的时效)第1款规定:“惩戒议决等的请求,自惩戒等事由发生之日起超过3年(属于第78条之2第1款各项之一的情形则为5年)的,不得为之。”
但合议庭认为,当时《教育公务员法》第52条规定:“对于教育公务员的惩戒事由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即使有《国家公务员法》第83条之2第1款的规定,也可以自惩戒事由发生之日起10年内请求惩戒议决”,且同条第4号列举了“《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3号丁目所规定的性骚扰行为”,因此应适用《教育公务员法》第52条第4号规定的10年惩戒时效,而非《国家公务员法》上的3年惩戒时效。
合议庭表示:“原告在实施本案不当行为时虽为教育大学学生,但在本案处分时已是小学教师,属于各级学校的从业者;本案不当行为鉴于教育大学的特性,是以未来极有可能在同一地区小学担任同事教师的女学生为对象,在前辈地位下实施的行为,可以视为与业务等相关实施的性言行,且构成以性别为由的侵犯平等权的差别行为。”
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
大法院如前所述认为,教育大学在校生并非公共机构的从业者或劳动者,因此在惩戒时效方面不能适用《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而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法》适用3年的惩戒时效,而本案惩戒议决请求是在实施不当行为事实之日起3年之后作出的,故认定其违法并作出上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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