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细致审视家庭财务关系
如果投资诈骗加害人在犯罪后自杀身亡,其继承人是否有偿还义务?法院判决加害人的继承人必须向受害人清偿债务。遗属辩称自己已经“放弃继承”,因此不负清偿责任,但法院未予采纳。
13日据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消息,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法官 Park Geunjeong 在投资诈骗受害人A某针对加害人(已死亡)的继承人B某提起的投资款返还请求诉讼中,判决称:“B某应向A某支付投资款7900万韩元。”
A某于去年1月与B某的丈夫签订合同,收购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商城,并由其提供线上营业咨询服务,遂支付了7900万韩元。作为交换,对方承诺:如果网络购物商城3个月内的净收益未达到3000万韩元,将全额返还7900万韩元的投资款。
但3个月过去后,A某的购物商城净收益仍未达到3000万韩元。去年5月,A某向B某的丈夫要求返还投资款。B某的丈夫未归还资金,并于5日后自杀身亡。
此后,A某在法律救助公团的协助下,以已故B某丈夫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7900万韩元投资款及其逾期损害赔偿金。B某及其子女以“已申报放弃继承并获准”为由拒绝清偿,但法院未予采纳。
公团在查询加害人财产流向后确认,B某夫妇通过经济活动取得的大部分财产都登记在妻子B某名下。加害人死亡后,其账户中的资金也被发现流入B某的账户。公团最终认定两人形成了经济共同体共同生活,因而认定其负有清偿责任。
合议庭指出:“虽然B某获得了放弃继承受理裁定,但其擅自处分了继承财产,应视为已承认继承”,并判决其“支付加害人当初约定的7900万韩元投资返还款及逾期利息”。
公团表示,如加害人存在构成经济共同体的家人,有必要缜密审查其财务关系,并补充称,还需要慎重审查是否存在处分继承财产、挥霍性消费等构成法定单纯承认继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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