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党接连提出扩大董事忠实义务法案
与财界忧虑正面冲突,战火蔓延至国会
董事经营判断受干扰忧虑仍存
美国赋予控股股东忠实义务引发关注
“亟需多元且深入的讨论”

随着扩大董事忠实义务对象范围的法案接连被提出来,企业界的紧张感正在加剧。企业界此前就“提升企业价值”的问题与金融当局发生摩擦,如今战线似乎已扩展至国会。


“股东也应纳入忠实义务对象”……财界反击扩大董事义务 View original image

据企业界和政界13日消息,目前国会已提出多项修订案,拟将我国《商法》第382条之3所规定的“董事忠实义务对象”从现行的“公司”扩展为“公司及股东”。


这些修订案由共同民主党议员主导。议员们主张,这是对政府以相同宗旨预告立法的《商法》修正案中所暴露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修正的法案。相关措辞和内容各不相同。共同民主党议员 Kim Hyeonjeong 在董事忠实义务之外,追加了“公平义务”。她在保留现行《商法》条文的基础上,增加第2款,写入“董事在履行职务时,有义务公平对待股东”。此前,同党议员 Kang Hunsik 提出了将董事忠实义务对象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法案;议员 Park Jumin 建议修改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议员 Jeong Junho 则主张修改为“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及公司”。


也有法案提出,与其修改《商法》,不如另行制定特别法。议员 Kim Namgeun 正与同属在野阵营的30余名议员一起,准备提交一项法案,拟仅针对资产规模在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大企业,将董事忠实义务对象从公司扩大为股东及公司。Kim 议员就此还于前一天召开了“散户投资者保护法制定讨论会”,着手营造相关舆论氛围。


企业界仍忧心董事经营判断受阻

尽管议员们表示是在对政府立法加以补充,但企业界的负担依旧沉重。一位相关人士表示:“从扩大赋予董事的法律责任范围这一点来看,我认为差别不大。”企业界尤其忧虑,董事自由、迅速作出经营判断的能力可能受到妨碍。以往董事在作出经营判断时,只需考虑对公司利益的影响即可作出最终决定;但若《商法》修订通过,董事还必须多角度审视股东利益是否会受到侵害。此外,若依据个别股东的利益来作出经营判断,其方向将变得模糊不清,董事有时还可能遭到个别股东起诉。


“股东也应纳入忠实义务对象”……财界反击扩大董事义务 View original image
“不仅是董事,控股股东也需负忠实义务”

法律界和企业界指出,《商法》修订方向过于集中在动董事忠实义务这一块,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认为应当多角度审视并谋求其他方案。


近期企业界热议的一篇文章,是 Kim & Jang 法律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 Han Mansu 于6月发表于国家未来研究院的《向股东引入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问题》。Han 律师指出:“美国公司法的判例和理论,可以成为我国讨论是否要对公司高管在公司之外对股东也课以忠实义务、以及若引入该制度应将其适用范围划定到何种程度的过程中,一块重要的里程碑。”


他尤其指出,美国不仅要求董事,对控股股东也规定其对少数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在维持“对作为私有财产的持股享有自主决定权的是股东”这一基本法律原理的同时,通过要求控股股东不得作出违背其他股东利益的决策,或许更具现实可行性。他还表示,应当参考的一点是,这种忠实义务并非无限制,而是仅对欺诈、背信行为加以有限禁止。



我国现行《商法》中,并无对最大股东等控股股东课以忠实义务的条款。专家强调,如果不对这类条款进行研究,而只是一味沉浸在扩张董事忠实义务之中,将难以得出合理的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