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1项罪名被起诉的17岁少年…大法院:“不减刑也不违法”
对于一名因48次特殊盗窃及特殊盗窃未遂、诈骗等共11项罪名被起诉的17岁少年,即便不适用少年法上的减刑规定,大法院(相当于最高法院)也认为并不违法。
理由是,少年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结合少年的特性认为相当时,可以减轻其刑”,并未将对少年必须减刑规定为当然应当适用的必要减轻事由,而是规定为可由法院选择适用的任意减轻事由,因此是否对少年减轻刑罚,属于法院自由裁量。
据法律界6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Seo Gyeonghwan 大法官)在针对因特殊盗窃等11项嫌疑被起诉的 Lee某(19岁)的上诉审中,于上月11日维持了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长期3年、短期2年及罚金30万韩元。
少年法第60条(不定期刑)第1款规定:“少年犯下法定刑为长期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行时,应在该刑罚范围内分别确定长期与短期并予以宣告。但长期不得超过10年,短期不得超过5年。”
合议庭指出:“根据少年法第60条第2款的减刑并非必要事项,而仅属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任意减轻事由,因此,原审对符合少年法上‘少年’的被告人未依该法条予以减刑,并无不当”,并表示:“因此,关于原审判决在少年法减轻事由方面存在审理不充分、事实误认或法律适用错误等违法的主张,不能予以采纳”,说明驳回 Lee某上诉的理由。
Lee某在满17岁的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主要于凌晨在仁川西区各处地下停车场徘徊,打开未上锁车辆车门进入车内,盗取存放其中的钱包等,涉嫌在48次行为中共盗取或未遂盗取价值约3700万韩元的财物。
此外,Lee某还被指控盗窃停放的汽车或摩托车后驾车行驶,或在驾驶证被吊销状态下驾车,以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同车女性受害人受伤并逃逸。
除此之外,Lee某还被控使用捡到的信用卡购买2部手机,在明知自己没有可支付出租车费用的现金或银行卡的情况下乘坐出租车,毁坏价值约35万韩元的显示器,并殴打一名40多岁男性。
检方依据《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肇事逃逸致伤、特殊盗窃、特殊盗窃未遂、诈骗、《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公司法》违反、《道路交通法》违反(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毁损财物、非法使用汽车、暴行、侵占脱离占有物、《道路交通法》违反(无证驾驶)等11项嫌疑,将 Lee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对 Lee某的大部分嫌疑予以有罪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长期3年、短期2年及罚金30万韩元。
在2023年12月一审宣判时,Lee某因类似犯罪,已于同年3月7日被仁川家庭法院作出第10号保护处分(长期送至少年教护所)的决定。合议庭认为,尽管 Lee某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且部分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结合其犯罪性质,重刑宣告不可避免。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对本案各项犯罪事实均予以承认,且虽为时已晚,但也在反省”,但同时强调:“然而,被告人在几乎没有罪恶感的情况下反复实施犯罪,从本案犯罪的次数、内容、被害人数及损失金额等方面来看,其罪责相当重大,而且大部分损害尚未得到弥补。”
合议庭接着表示:“即便考虑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对被告人实施与其罪责相称的严厉惩罚仍属不可避免”,阐明量刑理由。
Lee某以“一审刑罚过重”为由主张量刑不当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一审法院的判断并无不妥。
合议庭表示:“综合原审量刑审理过程中体现的多种量刑条件、法定刑与裁量刑的范围等因素来看,难以评价原审的量刑判断已超出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度。”
合议庭又称:“被告人所主张的量刑不当理由,看来在原审确定对被告人之刑罚时已经得到充分考虑,此外,本院亦未发现有足以对被告人量刑产生有利影响的新情况或情节变更。”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虽又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追加和解,且有不愿追究刑责的意思表示,但合议庭认为:“综合各犯罪行为的内容与损害程度、被告人本案整体犯罪的内容及各罪的轻重、犯罪次数、全部被害人数和损失金额等因素来看,难以将这些情况视为足以反映在量刑中的新情节,或足以改变刑罚的有意义情节变更。”
Lee某再次提起上诉,但大法院的判断亦然。
对于 Lee某一方提出“二审法院未适用少年法上的减刑规定属错误”的上诉理由,合议庭以该减轻事由属于任意减轻事由,归于法院自由裁量为由予以驳回。
此外,对于“二审的量刑判断存在违反罪刑均衡原则及责任主义原则本质内容的违法”的上诉理由,合议庭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仅在“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中,方可因量刑不当而提起上诉为由,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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