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不能仅以将从配偶处受赠的股票转让给公司后由公司予以注销这一事由,就断定该交易是为规避税收而进行的虚假交易。


首尔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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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6部(审判长法官 Najin-i)在A某针对蚕室税务署署长提起的综合所得税征收处分取消诉讼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A某于2020年11月将某玩具企业的1000股股票赠与其配偶、该公司代表理事B某。B某将该股票的市价评估为6亿400万韩元,缴纳了38万8000韩元的赠与税。此后,B某于2020年12月将受赠股票以6亿1000万韩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当天公司对该股票予以注销。公司于次年1月和2月向B某支付了约6亿900万韩元的股票转让价款,B某则将其中5亿9000万韩元存入自己的基金账户。


税务当局认为,该交易是为规避视同股息所得而进行的虚假交易,因而对A某更正并通知征收约2亿4000万韩元的综合所得税。所谓视同股息所得,是指因法人的资本注销等行为而由出资人取得的经济利益。形式上虽非股息,但在实质上与股息相同,被视为应税对象。


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股票的赠与、转让与注销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和实质,且系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之”。


法院最终支持了A某的主张。合议庭表示:“难以评价为A某直接向公司转让了股票,也不存在相关证据。”并称:“本案交易产生的股票转让价款系支付给B某,且由B某将该款项转入其个人基金账户,可以认定该价款归属于B某”,“没有证据足以认定股票转让价款归属于A某。”



合议庭还表示:“仅凭通过股票赠与及转让利用配偶赠与扣除制度节税,继承税与赠与税法上按补充评估方法评估的赠与价值与股票转让价款接近,致使B某几乎无需承担转让所得税,或者仅凭其曾接受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这一情节,不能断定股票的赠与及转让是单纯为了规避视同股息所得税负担,而采用不合理形式或外观所进行的交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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