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令修正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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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若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迅速进行纠正,将可免于缴纳罚款。此外,非上市公司的高管现况等内容将被排除在披露对象之外。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公平交易法)实施令修正案已于30日在国务会议上获通过。修正实施令为轻微的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在事后迅速自愿纠正的情形,制定了罚款减免标准。


具体而言,在新企业集团被指定或被纳入之日起30日内发生违规且于10个营业日内自愿纠正的情形;因轻微疏忽或错误导致违规且于10个营业日内自愿纠正的情形;以及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几乎不存在对披露内容产生误解可能性的情形等,均被明确规定为可以免除罚款。


修正实施令还根据公平交易法中删除了非上市公司在披露事项中填报高管现况及变动内容的规定,相应在实施令及相关公告等下位规章中删除了该项目。


对于披露期限在10日以内、期限较短的披露项目,引入“营业日”概念来设定期限,并将大规模内部交易董事会决议及上市公司披露期限,由1日变更为3个营业日。


通过国务会议的公平交易法实施令修正案,将在总统裁可并公布后,自下月7日起施行。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对于情节及误解可能性较轻微、对市场影响较小的信息披露事项,提供了迅速自愿纠正的激励”,并期待“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大型企业集团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监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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