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提升项目的核心——税制支持方案已进一步细化。与前3年平均值相比,将股息和回购注销自家股票等股东回报提高5%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价值提升优秀企业。针对适用分离课税的个人投资者的征税方案也已敲定。企划财政部为反映持续扩大股息的企业业绩,决定引入“分离课税所得金额比例”。今后,从碎片化投资产品中获得的收益将一律视为股息所得。
企划财政部25日召开税制发展审议委员会,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2024年税法修正案》。在履行自愿信息披露、并将股息和回购注销自家股票等股东回报较前一年度提高的企业中,与前3年平均值相比提高5%的,将被认定为价值提升优秀企业。企划财政部表示,与2014年实施的股息所得增大税制相比,此次简化了适用条件。正如本月4日通过“活力经济路线图”所公布的,对实现价值提升的企业,将按股东回报增幅金额的5%给予法人税税额抵免。
企业可享受的抵免上限设定为当年股东回报总额的1%。这是为了避免过去对股东回报不积极、却为享受税额抵免优惠而突然大幅增加股东回报的企业获得过多优惠。
方案中还具体写明了对投资于享受法人税税额抵免企业的个人股东适用分离课税的办法。此前在“活力经济路线图”中,企划财政部曾公开方向,即当金融所得超过2000万韩元时,可在现行14%至45%的累进税率与25%的单一税率之间进行选择。当时,针对原本就积极分红的企业可能比突然大幅增加分红的企业获益更少的担忧,企划财政部表示,其方针是“股息所得分离课税仅对股息所得增幅金额等部分给予税收优惠”。
为缓解上述担忧,企划财政部引入“分离课税所得金额比例”,使过去3年持续增加股东回报金额的企业股东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做法为:以最近3年平均股东回报金额的10%乘积,加上与最近3年平均值相比的增量,再除以最近3年平均股东回报金额,所得比例即设定为分离课税所得金额比例。例如,若最近3年平均股东回报为100万韩元,当年增幅为20%,下一年度股息为130万韩元,则分离课税所得金额比例为30%。企划财政部计划将这一计算得出的分离课税所得金额比例乘以下一年度的现金股息,对相应部分适用分离课税。
说明指出,此举不仅对增加的股东回报金额适用分离课税,还将反映过去3年的股东回报实绩给予优惠。企划财政部税制室长 Jeong Jeonghun 称:“对原本就大量(分红)的企业,将最近股东回报金额的10%也视同于(与前一年相比的)增量予以同等待遇”,“使此前在股东回报方面投入较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差别化优惠”。
今后,从碎片化投资产品中获得的收益将一律视为股息所得。此前被归类为其他所得而无需缴税的部分艺术品碎片投资者的税负预计将有所增加。政府认为,通过碎片化投资产品获得的收益与通过基金投资获得的收益类似,因此决定一律视为股息所得。碎片投资是指将投资标的拆分后进行买卖的方式。
碎片化投资方式按“股息所得”征税……被认定为与基金结构相似
现行《所得税法》并未列明通过碎片投资获得收益应适用的具体税目,因此即便是同样的碎片投资方式,征税方式也各不相同。例如,通过不动产碎片投资平台获得的收益被视为股息所得,而通过艺术品碎片投资平台获得的收益则被归类为赎回收益,视为其他所得。由此导致适用的税率或是否并入综合课税存在差异。
企划财政部认为,碎片化投资产品也应被认定为与基金结构相似。Jeong 室长表示:“考虑到这与不是直接投资不动产,而是投资不动产投资基金,以及不是直接投资股票,而是投资股票基金的(碎片投资结构)具有相似性”,“原则上在发生赎回、卖出、解约、清算等情形时,拟比照基金课税方式,一律按股息所得征税”。
因此,艺术品碎片投资者的负担预计将有所增加。目前,如艺术品碎片投资产品的转让价款低于6000万韩元,则无需缴税;超过该金额时,在扣除80%至90%的金额后,对剩余部分征收22%的其他所得税。若转为征收15.4%的股息所得税,则即便是投资额低于6000万韩元的投资者也需要缴税。
对于股息所得课税是否会导致税负过重的担忧,企划财政部表示,这是“考虑到税收公平性的举措”。说明称,若根据各个基础资产的性质对碎片投资进行所得分类,将在申报和缴纳过程中产生过高的纳税协力成本,因此作出了上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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