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承租人使用许可就罚补偿金?
大法院:“非所有人之承租人不属无权占有者”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不能将承租人在经许可于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内承租并经营洗衣店的情形视为“无权占有”而向其征收补偿金。
22日,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在承租人A某及B公司针对国家铁道公团提起的补偿金征收处分取消诉讼中,撤销了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国家铁道公团于2011年就首尔市九老区部分铁路用地向C某发放了使用许可。随后,C某在该用地上建造了组合式建筑,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A某和B公司。
然而,国家铁道公团在2021年要求拆除相关设施,并以原告系无权占有人为由,对其作出征收补偿金的处分。原告则提起诉讼,主张“只是与C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并非无权占有人”,请求撤销补偿金征收处分。
在审理中,争点在于:从已取得国有地使用许可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的人处承租该建筑物部分加以占有和使用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对国有地的无权占有。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一方的主张,但二审认为,建筑物承租人也使用了部分土地并从中获利,因此属于无权占有人。
最高法院则作出了不同判断。最高法院说明其发回重审的理由称:“即使并非建筑物等的所有权人之人实际上对该建筑物等进行占有和使用,也不能认为其占用的是土地,而应当认定是所有权人在占用该土地。”
最高法院接着指出:“本案建筑物系建筑物所有人取得了对国有地的使用许可后在其上新建的,原告仅是分别承租了该建筑物一部分的人”,“并非临时建筑物所有人的原告,不属于本案土地的无权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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