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定现代摩比斯合作企业质检人员属劳务派遣:“须直接雇用”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现代摩比斯合作公司中负责处于半成品状态的出口用汽车零部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劳动者,也应视为现代摩比斯的劳动者。
据法律界16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对劳动者 Kim某等3人起诉现代摩比斯,要求确认劳动者地位及支付工资一案,维持了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原告胜诉。
合议庭就驳回现代摩比斯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在以直接雇用推定效果或直接雇用义务仍然存在为前提的基础上,包括对离职后期间的金钱请求在内,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该判断正当,其间并不存在误解直接雇用推定和直接雇用义务的法律效果或派遣劳动者雇佣关系中断等相关法律原理、从而影响判决的错误。”
Kim某等人隶属于现代摩比斯的合作公司,从事对合作企业生产的半成品状态出口用汽车模块和零部件进行质量检验的工作。
现代汽车工厂的生产工序分为直接生产工序和间接生产工序(生产管理及保全部门),Kim某等人负责的,是其中属于间接生产工序的半成品产品(CKD)的质量检验工作。
Kim某等人所属的合作公司与现代摩比斯签订了承包合同。但他们是按照现代摩比斯方面提供的《作业标准及重点检查基准书》进行作业,并通过电子邮件直接接受隶属现代摩比斯的质量团队劳动者的个别、具体工作指示,同时还需向其报告出勤情况。
Kim某等人主张自己实际上是被派遣到现代摩比斯工作,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现代摩比斯将其直接雇用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根据《关于保护派遣劳动者等的法律》,派遣劳动者名义上隶属于承包公司,但在现场接受发包方的指示工作,最多只能使用2年。依照该法,使用超过2年的,应当直接雇用;并且在制造业的直接生产工序中禁止使用派遣劳动者。
一审法院认为,Kim某等人属于派遣劳动者,现代摩比斯使用他们超过2年,因此应当认定其与现代摩比斯之间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合议庭就其中一名原告作出“确认原告为被告的劳动者”的主文,对其余2人则命令“被告应分别向各原告作出雇用意思表示”。同时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或损害赔偿金。
合议庭在审查包括Kim某在内的原告的工作场所和作业设备、履行工作的方式、教育及出勤管理等情况后,得出结论认为,现代摩比斯对Kim某等人在工作执行本身方面实施了直接或间接、具有约束力的指示,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指挥和命令。
合议庭还认为,Kim某等人与隶属现代摩比斯的劳动者共同构成一个作业集体,可以视为实际上被纳入现代摩比斯的经营业务之中。
相反,合议庭判断,Kim某等人被派遣至的合作公司,并未能独立行使就投入作业的劳动者选拔、劳动者人数、教育和培训、作业与休息时间、休假、工作态度检查等事项的决定权,也未具备为实现与现代摩比斯所签合同目的所必需的独立企业组织或设备。
现代摩比斯虽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与一审相同。
大法院也认为,上述判断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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