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焰秀”烧伤顾客的烤肉店老板…法院如何判决
在锅盖上倒蒸馏酒点火酿事故
“安全装置不足”被控业务过失致伤
一家烤肉店老板在替顾客烤肉时进行点火表演式的“火焰秀”,结果致顾客烧伤,被判有罪。
据法律界等消息,11日,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5单独合议庭法官Wi Eunsuk,以业务过失致伤罪起诉的烤肉店老板A某(49岁),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A某因被控于去年6月17日在仁川一烤肉店营业中致顾客B某(44岁)受伤而被起诉。他为去除肉类的腥膻味,在锅盖上倒入蒸馏酒后点火进行“火焰秀”表演时,发生事故,坐在附近的B某被火焰灼伤。因这起事故,面部和身体烧伤的B某在医院被诊断为需治疗16周。
检方认为,他在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火焰秀,因过失致顾客严重受伤,遂将A某提起公诉。审判庭也认定,A某致顾客受伤的业务上过失成立,作出有罪判断。
Wi法官指出:“从事故发生时餐厅桌位结构等情况来看,被告在缺乏充分安全装置的情况下进行火焰秀,其业务上过失并不轻。”并认为“受害者所受烧伤程度也较为严重”。但同时解释量刑理由称:“考虑到通过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正在向受害者支付治疗费,以及被告过去无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前科等因素。”
在此之前的2018年,蔚山南区一酒吧内也曾发生类似事件:员工在进行鸡尾酒“火焰秀”时,致顾客面部烧伤,被判处罚金。当时,这名员工在表演过程中,将高度数洋酒倒入鸡尾酒杯时喷出约1米长的火焰,火舌窜到在近处观看表演的20多岁顾客脸上。因这起事故,该顾客头部、颈部和面部等处二度烧伤,需接受近4周治疗。法院当时认为,火焰秀过程中没有设置任何隔离装置,与顾客的距离也不够远,遂以过失致伤罪判处该员工罚金5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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