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预告修订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草案
确立同功能同监管原则
金融委员会10日表示,将预告修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督规定》,拟对小额后付结算适用与贷款性产品相同的销售监管。
修正案考虑到小额后付结算具有提供信用的性质,将其规定为贷款性产品。因此,对小额后付结算同样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令》中的说明义务等销售监管,确保金融消费者在明确理解金融产品相关内容的前提下签订合同。金融委员会表示,通过确立“同功能同监管”原则,切断不合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并进一步提升使用小额后付结算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水平。
不过,为了合理适用销售监管,修正案对小额后付结算承认了部分例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令在适用适合性原则时,要求以规定方式评估“金融消费者的偿还能力”,但对信用卡等部分贷款性产品,根据其特性,在必要范围内允许按照各机构自身标准进行评估,予以例外。鉴于小额后付结算原则上以难以获批信用卡的金融交易记录不足者等为对象,因此比照信用卡,允许按照自身标准适用适合性原则,予以例外。
修正案还将小额后付结算排除在适用撤销申购权的对象之外,并将兼营小额后付结算业务且资产总额低于5万亿韩元的预付支付手段发行机构,排除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内部控制委员会的义务对象之外,以此与信用卡公司及专门信贷金融公司在监管水平上保持一致。
此次《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督规定》修正案,将在8月12日前经过立法预告和规定变更预告,并在副部长会议、国务会议决议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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