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判断称,在一个事业场所内成立两个以上工会时,通过确定代表工会进行谈判的“谈判窗口单一化”相关工会法条款,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图片=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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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还认定,当多个工会无法通过自主协商确定谈判代表时,将拥有过半数会员的工会视为代表工会的条款,以及仅允许代表工会主导争议行为的条款,各自均属合宪。


据法律界2日消息,宪法法院在关于包含上述内容的《工会法》第29条第2款、《工会及劳动关系调节法》第29条第2款等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以5名法官认为合宪、4名法官认为违宪的意见比,作出了合宪决定。


作为申请人的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金属工会等主张,上述条款侵犯了在谈判代表工会遴选中落选或被排除的工会,以及在单一化之后新成立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


对此,宪法法院表示:“即便某工会因未能成为谈判代表工会而其集体谈判权受到限制,其作为通过谈判代表工会行使集体谈判权之结果的共同享有主体,其地位仍得到承认”,“谈判窗口单一化是在劳资平等原则基础上,为了实质性保障以实现适当劳动条件为目标的集体谈判权而必然需要的制度。”


宪法法院并称:“为保护未能成为谈判代表工会的其他工会,法律禁止对参与谈判窗口单一化程序的工会实施差别待遇”,“这是为弥补一律强制实施谈判窗口单一化可能引发的问题而作出的安排。”针对规定由过半数工会成为代表的条款,宪法法院指出:“该条款旨在让拥有更多劳动者的工会作为代表进行谈判,本身就是一种合理方式”,并强调“也将‘两个以上工会的委任或联合’纳入其中,从而为少数工会成为过半数工会保留了可能性”。



但Lee Eun-ae、Kim Ki-young、Moon Hyung-bae、Lee Mi-sun等4名法官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相关条款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因而违宪。上述法官指出:“在尚未充分建立将少数工会的集体谈判权侵害降至最低的制度性措施的情况下,全面限制其独立行使集体谈判权,违背宪法”,“仅凭公平代表义务,难以认为已经充分保障了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少数工会集体谈判权侵害所必需的程序性参与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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