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履行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恐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金监局2日发布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注意事项
健康告知型、简易告知型等产品须依类型履行告知义务
上班族A某在2019年11月的健康体检中进行了乳房X光摄影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疑似结节,并收到“建议进行超声波检查”的所见意见,随后又接受了追加诊疗和检查。一个月后,他在投保简易告知型保险时,认为该事实无关紧要,在“3个月以内是否曾被提出需要追加检查意见”一问中回答了“否”。2025年,他因乳腺癌确诊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金融监督院于2日公布了关于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保险合同订立前如实告知义务的注意事项。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有义务就与自身相关的重要事项向保险公司进行说明。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疾病与否、职业等风险状况,决定是否签订保险合同以及保险费水平。对保险合同订立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说明,这一义务即为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时,需要对最近3个月、1年、5年内发生的医疗行为进行准确告知。“3个月以内”是指曾接受确诊、疑似疾病所见、治疗、住院、手术、用药等情形。“1年以内”是指经医生诊疗或健康体检后接受了追加检查(复查)的情形。“5年以内”是指接受7日以上治疗、30日以上服药、住院、手术(包括剖宫产)的情形,以及因十大疾病而接受诊断、治疗、住院、手术、用药的情形。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必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于“投保单”中如实填写。即便投保人认为问卷中的问题内容较轻微而未告知,也可能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难以判断某事项是否属于告知义务范围,最好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若未在投保单中填写,而仅向保险营销员口头告知,则不具有效力。
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或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法获得保险金。根据《商法》第651条规定,保险公司自知悉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解除合同,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是否解除合同会因个别合同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B某于2022年9月投保癌症保险,并于2025年3月被诊断为乳腺癌后申请理赔。在保险公司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B某未告知其于2022年被诊断为卵巢囊肿的事实。对此,保险公司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
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由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保险公司即不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已支付保险金,还可以要求返还。但即便保险合同被解除,只要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与保险金给付事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仍可获得保险金。例如,就是否驾驶两轮车作出虚假告知,但之后因胃癌发病而申请理赔的情形,即属于此类情况。
即使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期间已过之情形。自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已满3年,或自保障起始日算起在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已过2年,或者自保险公司知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事实之日起已满1个月的,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行使将受到限制。此外,如保险营销员等怂恿不充分告知、妨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近期,健康告知型、简易告知型等通过扩大或缩减告知项目的多种保险产品不断推出。应充分了解各保险产品的告知项目并诚实告知。健康告知型产品相比标准型部分扩大了告知项目,需要告知的疾病史较多,主要面向风险较低(健康状况较好)的投保人。其告知项目多、手续复杂,投保较为繁琐,但因投保人风险相对较低,保险费较为便宜。简易告知型产品相比标准型部分缩减了告知项目,需要告知的疾病史较少。即便是高风险的慢性病患者也可以投保,但保险费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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