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20年7月釜山草梁地下车道因暴雨积水致3名市民遇难事件相关,被以业务过失致死嫌疑移送审判的釜山市灾难应对科长和东区厅副区厅长,以及事故发生前在东区厅工作过的公务员等4人,其无罪判决在大法院最终获确认。与此同时,被一并移送审判的釜山市东区厅4名公务员,相较一审在二审中减轻的刑罚也被原样维持并最终确定。
27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 Taeak)对因业务过失致死及业务过失致伤嫌疑被起诉的、事故当时担任釜山市灾难应对科长的A某,以及因东区厅厅长缺位而代理区厅长职务的副区厅长B某、事故发生前在东区厅任职的C某和D某等4人,维持了原审作出的无罪判决。
原审合议庭就A某的嫌疑指出:“虽可认定存在业务上的过失,但即便其尽到了注意义务,也难以认定会因此由灾难安全对策本部长作出将警报提升至‘非常二阶段’并扩大编组成勤班的处置,而且其本人并无自行上调非常阶段的权限”,据此宣告其无罪。
同时,就事故当时代理区厅长职务的B某,法院也说明称:“由于东区厅厅长在夏季休假期间,于暴雨警报发布的同时已复职,因此其作为职务代理人的地位已告终止;即便在暴雨注意报发布当时认定被告人B存在业务上的过失,也难以认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在事故发生前已被调往其他部门的C、D某,法院也认为难以认定其业务过失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大法院表示:“原审在作出有罪判断时,既未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界限,也不存在对业务过失致死罪及业务过失致伤罪中有关业务过失、相当因果关系等法律适用发生误解的错误。”
但对于釜山市东区厅安全城市科长E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建设科长F某(判处拘役10个月,缓刑2年)、建设科机电系长G某(判处拘役1年,缓刑2年)、建设科机电系主务官H某(罚金1500万韩元),则维持了原审作出的有罪判决。上述4名被告人与检方提出的上诉均被驳回。
2020年7月,因降下创纪录的特大暴雨,釜山地区草梁地下车道被淹,6辆汽车被水淹没,3名市民死亡。一审中,被移送审判的8名公务员全员均被认定构成业务过失致死及业务过失致伤罪,但在二审中部分被告获判无罪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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