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重整·破产委员会(委员长 Oh Sugun)建议制定机制,在房东个人破产时将承租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最高法院全景。

最高法院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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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破产委员会于26日在大法院召开的第20次定期会议上通过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建议书。


重整·破产委员会表示:“我们建议多角度研究应对方案,以反映房地产市场现状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变现方式或权利实现方式,完善能够将承租人债权人损失降到最低的制度装置。”


这是因为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承租人无法收回租赁保证金,却不得不长期居住;或者围绕房东返还租赁保证金债务是否予以免除产生争议。


此外,重整·破产委员会还建议,在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上的债务调整程序等领域中,研究确立法院的角色,探索法院适当介入企业结构调整程序的方案,在发挥各程序固有优势的同时,实现衔接效率最大化。



另一方面,重整·破产委员会当天在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法院破产实务现状、2023年全国法院破产程序相关人员业务评定结果以及对既有重整·破产委员会决议议案的后续措施等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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