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强奸被告妨碍同居受害者出庭作证
公诉检察官亲自上门搜查
将加害者与受害者分离后追加调查

一名公诉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当场查明强奸加害人干扰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事实,并破例在法院内申请并获准签发搜查令,查清真相后最终促成有罪判决。此案被视为在难以将加害人与被害人分离的亲密关系性暴力案件中,检方与法院直接出面保护被害人并查明真相、成功解决案件的先例。


据《法律新闻》21日采访报道,釜山地检东部支厅刑事第二部(部长检察官 Cheon Heonju)近日确认,因涉嫌强奸而受审的A某,利用其与被害人B某系同居关系的情况,阻挠B某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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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因去年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B某而被提起公诉。B某在遭到A某性暴力后立即亲自报警,但在审判开始后却未以证人身份出庭。法院多次向B某寄送证人传票,但每次都因“闭门不在”或“收件人不详”而被退回。与其同居的被告人A某在法庭上称“我会把证人传票转交给B某,并转告她出庭”,但在随后的庭审中又以“(B某)身体不好,不出门”为由推托。由于B某名下没有登记手机,检方也难以直接与其取得联系。


审判空转到第7个月时,东部支厅公诉检察官 An Taemin 申请并获准搜查令,亲自着手查找B某的下落。考虑到A某与B某是同居关系,检方决定通过搜查A某住所来确认B某所在位置。在对A某住处进行搜查时遇到的B某表示,由于A某的阻挠,她甚至不知道法院曾向其发出证人传票。检方随后将证人传票直接交给B某,并对案件真相进行调查。此后,B某在法庭上证称“并未遭到强奸”,但在追加的检方调查中坦承“是应A的请求在法庭上作了伪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法院在认为与案件有关时,可以许可对被告人的身体、物品及住所等进行搜查。一般来说,如因证人不出庭导致审判延期,多采取科处罚金或签发拘传令的方式,由检方亲自进行搜查的情况十分罕见。只有在证人传票已合法送达的前提下,才可能科处罚金或签发拘传令,而在无法向B某送达传票的情况下,为寻找被害人,法院破例签发了搜查令。A某在第一审中因强奸罪被判有罪。另行其事,检方以教唆伪证罪和伪证罪分别起诉了A某和B某。


出身检察机关的 Law Firm Hyemyeong 律师事务所律师 Oh Seonhee(51岁,第37期司法研修院)表示:“在恋人、家人等亲密关系中发生性暴力犯罪时,被害人在案发后情绪处于极度受创状态下报案,之后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可能因心理压力而翻供”,“法院和检方有义务从保护被害人的视角审视案件。”


Law Office Yirim 律师事务所律师 Won Yerim(35岁,第10次律师考试)表示:“即使在被害人对加害者在经济上有所依赖的情况下,被害事实也很容易被掩盖”,“如果被害人与加害者存在特殊关系,就有必要更加仔细审查其陈述是否真正出自被害人的本心。”



任贤庆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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