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大法院全院合议庭变更养老金公团代位求偿范围判例:“从公团支付额扣除后抵销”
“先抵扣后抵销”说法取代“先抵销后抵扣”说法
大韩民国国民年金公团向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支付年金给付后,如果代位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代位的范围应限制为公团所支付的年金给付金额中相当于加害人责任比例的部分。对此,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20日,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审判长为大法院院长 Cho Huidae,主审大法官 Eom Sangpil)在一件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由公团领取伤残年金、随后由公团对加害人代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围绕代位范围发生争议的案件上诉审中,驳回作为原告的继受参加人身份参与诉讼并提起上诉的公团的上诉,维持了原审依据所谓“先扣除后抵销说”作出的结论。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表示,根据当天的判决,变更此前大法院判例中依据“先抵销后扣除说”所作出的判断,即“当大韩民国国民年金公团代位受害人对加害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其代位范围为在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内的全部年金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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