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危险驾驶夺走宝贵生命…却无任何补救受害的措施”

大田地方检察厅天安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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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三十多岁男子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撞上一名高中生致其死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检方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大田地方检察厅天安支厅20日表示,已对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有关法律》(肇事后逃逸致死等)嫌疑被拘捕起诉的A某(36岁)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提出上诉。


A某于今年3月21日晚8时40分左右,在天安市部垈洞一处三岔路口酒后驾驶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高中生B君(17岁)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便逃逸,又继续驾驶约1.8公里后撞上行道树。


事故当时,A某所驾驶车辆的时速为130公里,其血液酒精浓度为0.119%,达到驾驶证被吊销的标准。


检方表示:“其在酒醉状态下超速等危险驾驶,导致身为高中生的被害人失去宝贵生命,后又在肇事后逃逸,直至引发第二起事故后才停车,主观恶性和可非难性极高;并且截至目前尚未就损害赔偿等对被害人遗属采取任何措施,综合考虑,有必要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


此前,检方在一审中曾求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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