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在寅政府综合房地产税”合宪…宪法法院称“抑制房地产投机需求的公共利益更大”(综合)
宪政法院于30日判定,文在寅政府时期扩大课税对象的《综合不动产税法》(简称综合房地产税法)并未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也未侵害财产权等。不过,针对调控对象地区内两套住房持有者适用重税的条款,部分宪政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
宪政法院当天就针对旧《综合不动产税法》第7条第1款等条款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作出裁决,认为相关条款不违反宪法。
旧综合房地产税法第7条第1款规定,对“其住房公告价格合计金额超过6亿韩元者”征收综合房地产税。第8条第1款则规定,从公告价格合计额中扣除6亿韩元后,将剩余金额乘以“由总统令规定的公允市场价比例”来确定综合房地产税的课税标准。另外,第9条第4款内容为,将与综合房地产税税率计算直接相关的“住房套数计算”授权由总统令规定。
在文在寅政府时期,以2020年6月1日为基准,因持有住房或土地而被纳入综合房地产税课税对象的申诉人主张,上述课税规定违反了租税法律主义和概括授权禁止原则。特别是,他们认为对多套住房持有者适用过高税率,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及平等原则。
然而,宪政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主张,认为相关条款并未侵害财产权。宪政法院表示:“通过抑制房地产的过度持有及对房地产的投机性需求,来促进房地产价格稳定,从而保护实际需求者,并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由此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被限制的私人利益。”
同时,关于针对多套住房持有者的重税相关条款,宪政法院也称:“从现实情况来看,多套住房或高价住房持有者的经济能力,很可能高于仅持有一套住房者或无房者,考虑到这一点,住房部分综合房地产税条款将两套及以下住房持有者与三套及以上住房持有者,或调控对象地区内两套住房持有者区别对待,具有合理理由”,并表示“不能认为住房部分综合房地产税条款违反了税收平等主义。”
不过,对于规定对调控对象地区内两套住房持有者适用重税的部分,部分法官提出了“违反宪法”的反对意见。Lee Eunae、Jung Jungmi、Jung Hyungsik等三名宪政法官认为,针对调控对象地区内两套住房持有者的重税条款“虽可认为其立法目的正当,但其是否为实现该目的的适当手段则令人怀疑”,并表示,“即使是早在被指定为调控对象地区之前,便已在该地区持有两套住房者,也适用加重税率和更高的税负上限,存在有悖公平之虞”,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三人接着表示:“对于在指定为调控对象地区之前,基于非投机目的而出于多种原因持有两套住房者,通过综合房地产税重税在短期内诱导其出售住房,难以期待能对该地区住房价格稳定产生效果”,“不能认为调控对象地区重税条款是提升房地产持有税负公平性或抑制房地产投机性需求的适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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